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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自该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为准。 本法是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的一段时间以后再生效施行,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必要准备工作,如法律的宣传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制定工作等,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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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自该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为准。
本法是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的一段时间以后再生效施行,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必要准备工作,如法律的宣传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制定工作等,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