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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历年试题精解(2)
2014-4-8 06:09:06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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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00.卷二。单。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其他组织。
「解题思路和依据」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民事诉讼中可以独立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第6项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本题中,涉及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因此,A县支行是可以独立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的。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
第三节 共同诉讼
★★1.(00.卷二。单。16)齐老汉去世后,他的7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谁为原告?( )
A.齐七
B.齐七、齐六
C.齐七、齐六、齐二、齐五
D.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继承纠纷案件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的试题,审查试题时应注意以下信息:(1)齐七诉齐大侵犯继承权;(2)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3)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4)齐六愿意参加诉讼。因此,根据《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法院对是否放弃实体权利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是完全不同的。
★★2.(99.卷二。单。16)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企业法人分立后当事人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答这一类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试题的基本方法是,首先,确定试题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找出该试题的相关信息。在本试题中,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此后,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因此,根据《若干意见》第50条关于“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正确答案是选项D.
★★3.(02.卷三。多。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取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常见的考查担保合同纠纷当事人确定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试题所涉及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试题中“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这一信息足以表明,丙所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因此,根据《若干意见》第53条关于“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正确答案为选项A、B、C.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从一般保证责任的含义中也可以推出本题的正确答案。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四第6题案例与2000年试卷四第4题案例中涉及。
★★4.(98.卷二。多。54)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二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二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二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割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
A.王繁学 B.王繁梅 C.李玉芬 D.李玉玲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与追加。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同于2000年试卷二第16题单选题,因此,不再详细分析。但值得注意该知识点。
「应注意的问题」区分享有遗嘱继承权当事人所处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王繁梅以享有遗嘱继承权为由,对遗产分割的观点既不同于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于王繁学的观点,则其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1.(02.卷三。单。22)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在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珂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无奈林家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珂是林晨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珂,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珂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解题思路和依据」正确确定本案所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周童和祖母李霞在公园玩的过程中,是周童将林晨的双眼划伤,而祖母李霞只是一个目击证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关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选项A.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2.(00.卷二。多。52)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各类证据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由于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与2002年试卷三第76题完全相同,并且更为直接,在此不再分析。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1.(99.卷二。多。60)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4个证据:
(1)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 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 000元,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3)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 000元,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 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证据的理论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知识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本案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然后按照对直接证据的理解,即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这一典型特点对试题中所给出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答案应为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证据的种类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同。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二节 证明责任
★★2.(97.卷二。多。68)下列哪些诉讼案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 )
A.何平诉柳山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B.村民刘爱国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
C.张兴旺养的狗将张立民咬伤,张立民诉张兴旺侵权赔偿
D.李新国诉梁正业退还借款
「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证明责任的倒置(即举证责任的倒置)。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证明责任倒置法律规定的试题,正确解答这类试题的关键就在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因此,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关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确定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该规定第2款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确定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该规定第5款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确定选项C是正确的;因选项D涉及合同纠纷,因此,不是本题的正确项。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因高压线太低致人损害与因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区别。该知识点在1998年试卷二第91题任意选择题涉及。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99.卷二。多。62)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 )
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B.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而再到法院就离婚问题起诉
C.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
D.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法律规定的试题。《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即行解除,而且不得上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理,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再行起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再者,从对解除婚姻案件调解书生效的一般生活常识,也可以得出正确答案。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 财产保全
★★1.(97.卷二。单。16)宏大商业公司有一座六层的办公楼。1996年7月,宏大商业公司向A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1996年12月,宏大商业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宏大商业公司办公楼查封。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法院所作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办公楼已事先抵押给了A银行
B.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事先征得A银行同意
C.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A银行对该办公楼仍有优先受偿权
D.法院作出裁定是正确的,A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财产保全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从四个选项可以得知该题考查的是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问题,据此应注意试题中的关键信息,即受诉法院裁定将宏大商业公司抵押给A银行的办公楼查封,根据《若干意见》第102条关于“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选项C.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司法解释,从抵押为民事行为,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司法行为及其关系也可以判断出正确答案应当为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民事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区别。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1.(99.卷二。多。63)佟克水与卫林生系同事,1998年4月,佟克水向卫林生借款4 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1999年4月底之前还清。1999年7月,卫林生向佟克水催要欠款,并请同事刘国东共同来劝说佟克水。在卫林生出示借条时,佟克水将借条夺过撕毁。卫林生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但借条上佟克水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卫林生于199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佟克水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刘国东到庭作证,刘国东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佟克水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佟克水所写,判决佟克水败诉。佟克水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佟克水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A.佟克水撕毁借条的行为
B.刘国东拒绝作证的行为
C.佟克水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佟克水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的思路是:(1)先确定选项所涉及行为在试题中的相关信息;(2)按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对选项所涉及行为分别进行分析,以确定正确答案。因选项A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选项B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实际结果,选项D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第三节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1.(02.卷三。多。80)江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江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江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江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
A.应将江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
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妨害诉讼行为构成犯罪时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时的处理程序因行为不同而有所不同,为正确解答该题,可以按照顺向思维,先将试题所涉及的伪证行为构成犯罪时的正确处理程序确定下来,根据《若干意见》第127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的规定,确定选项C是正确的,故本题的答案应为选项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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