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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历年试题精解(1)
2014-4-8 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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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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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题解析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02.卷三。单。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诉讼概念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的试题,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恒定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因此,正确答案只能是选项D.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00.卷二。单。1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 )
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律的制定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典型的直接考查法条的试题,其解题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法条,也可以根据基本常识,采取排除方法判断出正确答案,因该题涉及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作为基本法律的民事诉讼法的变通或者补充,因此,其批准机关只能是我国的权力机关,由此排除B、C两项;而且,该批准机关应当报其上级,这样就可以排除A项。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基本制度
★(98.卷二。多。56)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于辩论的一种形式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辩论原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辩论原则并具有一定深度的理论性试题,综合考查了辩论原则的相关理论知识,如选项A所涉及的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为诉讼全过程,选项B所涉及的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即为法庭裁判提供依据,选项C所涉及的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选项D所涉及的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两种。如果考生未能掌握辩论原则这一具体理论知识点,也可以从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这一点判断出正确答案。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区分辩论原则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仅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一个核心体现,但不是全部。
第三章 诉讼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主 管
★(02.卷三。多。73)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付医疗费。问: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
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吴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同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BD
「考查知识点」法院的主管(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的理论性较强的试题,依据一般诉讼原理,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性程序,非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而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签订仲裁协议,因此,确定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此外,根据《劳动法》第79条关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必经程序”的规定,可以得出选项A是错误的,而选项B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与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仲裁的实质区别。
第四节 地域管辖
★★1.(02.卷三。单。2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单一法条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需要注意两个关键信息:(1)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即C市丙区法院于1997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并将二人关押在C市丁区监狱。(2)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即被告被监禁1年以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款、第4款所规定的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时管辖的确定问题,即与下一题的区别。
★★2.(00.卷二。单。15)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与上一题考查的实际上是同一个知识点,即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的反复运用问题。正确解答本题需要注意两个信息:(1)被告被监禁,即题中的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2)原告现户口所在地为丁市。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4款即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应注意的问题」同上一题。
★★3.(98.卷二。单。1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法院对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 )
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 D.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共同海损诉讼的管辖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简单考查法条规定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仔细审查试题的要求,即选择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自然就是选项B.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具体条文的规定,也可以根据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一般规律,一是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除第32条规定的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与第33条规定的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以外,其他案件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地点的法院。根据这一规律,也可以判断出正确答案为选项B.
★★4.(02.卷三。多。7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
A.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简单考查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类型的试题,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确定管辖一般规则,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则,也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五节 裁定管辖
★★1.(97.卷二。单。18)199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住所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199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A.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人民法院
C.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人民法院
D.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移送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通过迅速浏览选项,可以看出这是一道考查移送管辖相关司法解释的试题,即涉及管辖恒定的问题,而且四个选项中均涉及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因此,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根据试题中的信息判断出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是否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案中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为被告陈发发的住所地法院,故对本题所涉及的借款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尽管本题中涉及行政区域的变更以及被告陈发发居所和户口所在地的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34条的规定,即“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以及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题的正确选项只能是A.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在2002年多项选择题中涉及,与本题考查点形成对移送管辖问题最常见的考查角度,应当注意。
★★2.(02.卷三。多。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2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等家电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况,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侵权案件的管辖与移送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法条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因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的选项A是正确的。由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两个,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原告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后,需要注意两个信息:(1)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2)甲区法院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选项C和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是与不动产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而不是不动产纠纷案件,因此,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知识点在1998年试卷与2000年试卷任意选择题以及2002年试卷案例分析题中均涉及。
第四章 诉
★1.(02.卷三。单。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 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 000元房租。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 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 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诉的要素中的诉讼标的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典型的考查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的试题。因本题要求确定的是案件的诉讼标的,因此,只要考生能准确地确定本案所涉及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标的的界定,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自然可以得出正确答案是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以及诉讼请求的区别。
★★2.(98.卷二。单。19)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l万元)。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
A.张兰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兰要求分得的2间房屋
C.张兰要求分得的5 000元钱
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诉的要素中的诉讼标的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与2002年试卷三第28题相同,在此不再分析。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值得注意。
第五章 当 事 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98.卷二。多。5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A.精神病患者及10周岁以下的儿童
B.年满10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儿童
C.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D.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理论型试题,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就有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答案为选项A、B、C、D.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诉讼权利能力不同于受年龄与智力状况影响的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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