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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专题——合伙人的诉讼地位
2014-4-8 06:09:0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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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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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肯定没有经过核准登记,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主体。个人合伙起字号的,肯定经过核准登记,属于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所以在诉讼中应以合伙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因此要注意:《民通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与《民诉意见》第47条之间有矛盾。《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而《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和获得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都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属于其他组织,故可以合伙企业名义应诉或者起诉。《民诉意见》第47条与《合伙企业法》有矛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理论,最后是《合伙企业法》优先,故有字号的合伙,以合伙组织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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