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2014-2-24 00:22:58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09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0-30
执行日期:1998-10-30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实行依法治市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于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检,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
3、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重点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
5、严格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办案的执法观念。在初查、立案侦查、起诉各个环节必须重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多的单位和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7、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
8、认真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批准逮捕。
9、认真审查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注重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对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予以追诉。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运用事实和语气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0、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四、强化刑事、民事、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羁押、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1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适用减刑、假释,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对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5、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从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中,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
16、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制度,避免个人决定事项。建立多环节、多层次的制约链条,规范办案行为,实行侦查、批捕、起诉、申诉复查分开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制度。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17、实行“检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把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8、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9、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察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20、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2、在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3、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4、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5、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拨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涉及检察人员职务、职称处分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任命机关批准。
26、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然后追查原因,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27、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依法治市工作
28、全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治市工作,明确担负的重要职责。市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全市二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市决议和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检察院报告贯彻实施依法治市工作的情况。
29、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和评议,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认真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完善规范化的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进行视察、检查、评议和指导。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对已办结的,要及时报告。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30、定期向人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建立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检察员,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31、紧密结合依法治市实践,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媒体,积极开展检察法制宣传,提高公制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0-30
执行日期:1998-10-30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实行依法治市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于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检,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
3、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重点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
5、严格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办案的执法观念。在初查、立案侦查、起诉各个环节必须重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多的单位和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7、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
8、认真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批准逮捕。
9、认真审查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注重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对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予以追诉。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运用事实和语气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0、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四、强化刑事、民事、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羁押、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1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适用减刑、假释,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对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5、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从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中,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
16、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制度,避免个人决定事项。建立多环节、多层次的制约链条,规范办案行为,实行侦查、批捕、起诉、申诉复查分开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制度。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17、实行“检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把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8、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9、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察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20、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2、在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3、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4、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5、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拨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涉及检察人员职务、职称处分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任命机关批准。
26、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然后追查原因,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27、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依法治市工作
28、全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治市工作,明确担负的重要职责。市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全市二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市决议和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检察院报告贯彻实施依法治市工作的情况。
29、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和评议,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认真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完善规范化的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进行视察、检查、评议和指导。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对已办结的,要及时报告。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30、定期向人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建立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检察员,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31、紧密结合依法治市实践,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媒体,积极开展检察法制宣传,提高公制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法学理论
解读释义
部委规章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