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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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姜颖) 因一幅拍卖画品引发的署名争议,使广西著名画家覃绍殷将国内著名拍卖公司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不得继续发行收录有署名为黄秋园的国画《红旗一举山河变》的拍卖图录《中国书画(一)》,并在报纸上更正对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的错误署名,向原告覃绍殷公开致歉。但是法院驳回了覃绍殷要求荣宝拍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8日,荣宝拍卖公司在北京拍卖了标示为黄秋园所作的国画《红旗一举山河变》,并在拍卖的过程中以幻灯的方式放映了该画。为举办该拍卖会,荣宝拍卖公司印制了《中国书画(一)》拍卖图录,图录中收录了标题为《红旗一举山河变》的国画,并标示作者为黄秋园。在拍卖前荣宝公司对该画进行了预展。原告覃绍殷认为,被告拍卖的国画《红旗一举山河变》就是其于1972年创作的,并在“为纪念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30周年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展出的作品《通途劈上彩云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展览权、汇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并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秋园的法定继承人、黄秋园纪念馆馆长出具证言证明国画《红旗一举山河变》非黄秋园创作,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是被告拍卖作品的作者。被告作为专业拍卖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该画为黄秋园创作的情况下,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将该画作者署名为黄秋园,侵犯了原告覃绍殷对该画享有的署名权。
  同时,一中院认定,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展览权、汇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虽然对拍卖作品的标题进行了改变,但因画作本身并无标题,且画中题有“红旗一举山河变,通途劈上彩云间”的诗句,被告在拍卖时将诗的上句确定为作品标题,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其行为亦未使作品遭到歪曲和篡改,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而覃绍殷并非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的原件所有人,其对该作品原件不享有展览权。被告在拍卖图录中仅收录了原告一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没有侵犯原告享有的汇编权。被告作为拍卖公司,其复制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并向特定客户发行,以及在拍卖过程中以幻灯的方式放映该画的行为,均系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为了便于客户了解拍卖标的而提供的便利手段,被告的行为既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对原告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的侵犯。
  由于原告覃绍殷未能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精神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通过被告在公开媒体上刊登更正声明和公开致歉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原告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不适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覃绍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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