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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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  宗) 雇员因工作而导致伤残,尽管雇主没有过错,但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在审理某公司雇员单女士诉公司老板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终审判决维持了张某赔偿单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3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50岁的单女士是张老板聘用的销售人员。2002年12月,张老板作为参展商赴昆山参加服装展销会,单女士被安排在展销会上做销售工作。2003年1月5日中午,因当天展销会将结束,为了早早做好撤展打包的准备工作,单女士欲将事先放在一楼顶棚上的纸箱取下,由于手够不着纸箱,她便跨过护栏下到顶棚上,谁知顶棚突然坍塌,单从顶棚上摔到底楼致伤。单女士虽经医院多次治疗,但已造成大便失禁难以恢复、腰部活动障碍和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等处伤残。为此,单女士将公司老板张某以及提供展销场地的主管单位中国银行昆山支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中,应单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单伤后需休息、护理、营养时限以及伤残等级予以鉴定。结论为,单的伤残等级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道路事故五级、八级和十级伤残。一审法院依据无过错原则,判令张赔偿单的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等22.4万余元,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中国银行昆山支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老板想不通,上诉于市二中院。张认为,展销会撤场通知要求撤场的时间为当晚6时,而单却自作主张,在中午就提前打包装货,违反了劳动纪律,其做法系单的个人行为,与张无关。后单又因自身的失误导致损害发生,责任应当由单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单女士作为张的聘用人员,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单在工作期间致伤,张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以单违反劳动纪律及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为由进行的抗辩,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参照有关标准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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