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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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春华 全城左) 近日,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银行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因不遵守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一米等待线”规定,故意用玻璃茶杯掷伤一小学女教师的郭某,对其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等合计2011元。
  2004年2月15日下午,本案原被告均到居住区的某银行分理处办理存取款业务。该银行营业窗口前设有一米等待线。原告晓敏在二号窗口办理存款手续时,被告郭某没有在一米线外等侯而是站在原告晓敏的身旁。原告晓敏在准备输入存款密码前考虑到存款的安全,要求被告郭某离其远一点,但原告晓敏的请求遭到被告郭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该银行保安人员随即上前制止并将被告拉开时,被告郭某用手中的玻璃茶杯砸中原告晓敏头部。经法医鉴定,晓敏的损伤属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郭某在原告晓敏办理存款手续时不遵守社会公德和原告晓敏的权利,造成原告晓敏的不安,并将原告打伤。被告郭某对其侵害原告晓敏人身权利之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遂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晓敏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011元。郭某不服,以“不慎”碰伤晓敏、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提起上诉,终被徐州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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