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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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莫一超 罗鲜梅) 2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抢夺盗窃案,以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黄祥官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黄炜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2008年8月15日晚,黄祥官、黄炜经密谋“飞车”抢夺财物后,由黄炜驾驶摩托车搭载黄祥官窜到贵港市汽车东站附近伺机作案,见到覃某骑助力车搭载黄某往汽车东站方向驶去,黄某手上拿着一个挂包,遂由黄炜开车靠近助力车,黄祥官趁黄某不备之机,将黄某手中的挂包夺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23元、价值人民币325元的索尼爱立信牌手机1台。赃款已两被告人共同挥霍。同月26日,两人伙同黄某某窜到贵港市北环路峡山水泥厂路段,窥见覃某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摩托车停放在该处,未锁防盗锁,即趁无人之机,由黄祥官、黄炜放风,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电门线剪断,发动该摩托车盗走。同年9月4日,黄祥官、黄炜两人故伎重演“飞车抢夺”,由黄祥官抢夺蒋某手提包、黄炜则加大油门往前冲时,因蒋某紧紧抓住包不放,搭载蒋某的电动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而黄祥官、黄炜逃至贵港市南江大转盘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祥官、黄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之机,公然结伙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祥官、黄炜一人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在三起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在实施第三起抢劫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财物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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