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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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广东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太阳音像中心、北京爱乐者文化艺术中心侵犯其对《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的独家出版发行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录音录像制作权的《宋祖英维也纳独唱音乐会》CD及DVD光盘;二被告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2004年1月16日,宋祖英全权委托霍军出版其在维也纳举办的《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等事宜。两天之后,霍军与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约定,将《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家庭音像制品(含DVD/VCD/CD载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授予天艺公司,授权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09年3月10日。2004年4月5日,天艺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购得由北京世纪太阳音像中心、北京爱乐者文化艺术中心销售的《宋祖英维也纳独唱音乐会》CD及DVD光盘各一盒(简称被控侵权光盘)。天艺公司认为被告非法经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中,两被告均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依据《授权协议》取得了《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家庭音像制品(含DVD/VCD/CD载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北京世纪太阳音像中心、北京爱乐者文化艺术中心在诉讼中未就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光盘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故可以认定该光盘为侵权复制品,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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