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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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吕志豪 曾峰) 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农民丁光明偷盗成瘾,36岁的他至今已有十年“盗龄”。2月5日,丁光明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这是他第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丁光明早在1998年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后,他不思悔改,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6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二年。
  2008年7月7日,丁光明刑满释放刚过一个月,就于8月3日夜,迫不及待地窜至固始县陈淋子镇职业高中学校宿舍楼,乘人熟睡之机,盗窃学生李某现金420元。至2008年10月4日,丁光明共在该校和陈淋子镇小学家属院盗窃11次,盗走现金合计27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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