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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2014-9-24 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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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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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的规定,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这里讲的“客观”,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投标文件时,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这里所讲的“公正”,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要以独立、超脱的地位,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投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审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不能厚此薄彼,区别对待。公正原则不仅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此必须严格恪守。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具体到本条就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作岗位上同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如本条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等)发生联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促使行为人(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忠于职守,服从秩序,团结协作,推动事业的发展。由于职业的不同,各行各业都有各自不同特点的道德要求。如本条第1款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就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对投标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于整个招标投标活动都有重大影响。也正因为如此,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其履行职务时应遵守的法定准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影响公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里所说的“其他好处”,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或者其他好处,都属于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对违法者的责任应当予以追究。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评标委员会要对评标过程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对评标的有关情况比较了解,尤其要注意遵守保密的规定。他们如果随意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投标人不希望其他竞争对手知道的任何贸易资料或者其他资料等,则对被泄密的投标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另外,这也会使评标委员会成员滥用评标程序,使人们失去对评标过程的信任。这无疑有悖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世界银行信贷采购指南》规定,公开开标之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检查、评标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商或者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泄露。《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也规定,公开开标之后,在未宣布将合同授与中标商之前,不可将有关审标、解释和评标以及授标建议有关的情况,透露给任何与这些情况无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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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的规定,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这里讲的“客观”,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投标文件时,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这里所讲的“公正”,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要以独立、超脱的地位,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投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审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不能厚此薄彼,区别对待。公正原则不仅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此必须严格恪守。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具体到本条就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作岗位上同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如本条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等)发生联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促使行为人(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忠于职守,服从秩序,团结协作,推动事业的发展。由于职业的不同,各行各业都有各自不同特点的道德要求。如本条第1款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就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对投标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于整个招标投标活动都有重大影响。也正因为如此,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其履行职务时应遵守的法定准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影响公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里所说的“其他好处”,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或者其他好处,都属于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对违法者的责任应当予以追究。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评标委员会要对评标过程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对评标的有关情况比较了解,尤其要注意遵守保密的规定。他们如果随意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投标人不希望其他竞争对手知道的任何贸易资料或者其他资料等,则对被泄密的投标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另外,这也会使评标委员会成员滥用评标程序,使人们失去对评标过程的信任。这无疑有悖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世界银行信贷采购指南》规定,公开开标之后直到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检查、评标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商或者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泄露。《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也规定,公开开标之后,在未宣布将合同授与中标商之前,不可将有关审标、解释和评标以及授标建议有关的情况,透露给任何与这些情况无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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