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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期满后未签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李华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加强了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那么,针对“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呢? ■案例回顾: 原合同期满后未签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职工王某在某公司工作,2006年2月入职,该公司和他签订了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再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但王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只是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同年10月,用人单位要给王某降薪,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认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王胜利律师就上述案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王胜利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符合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并非旧合同的延续 “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终止,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王胜利表示,本案中存在的焦点是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是旧合同延续还是建立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问题。王胜利认为,应认定为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如继续聘用劳动者,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虽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对应的权利义务内容与之前的不同,因此,这是重新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旧合同的延续。这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惩罚性责任正好吻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责任,其目的就是防止用工事实存在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因此,尽管法律规定的“用工”存在首次用工和前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事实用工有不同理解。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应认定,只要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就有双倍工资的请求权。 ■本报记者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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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期满后未签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李华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加强了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那么,针对“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呢?
■案例回顾:
原合同期满后未签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职工王某在某公司工作,2006年2月入职,该公司和他签订了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再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但王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只是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同年10月,用人单位要给王某降薪,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认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王胜利律师就上述案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王胜利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符合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并非旧合同的延续
“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终止,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王胜利表示,本案中存在的焦点是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是旧合同延续还是建立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问题。王胜利认为,应认定为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如继续聘用劳动者,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虽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对应的权利义务内容与之前的不同,因此,这是重新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旧合同的延续。这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惩罚性责任正好吻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责任,其目的就是防止用工事实存在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因此,尽管法律规定的“用工”存在首次用工和前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事实用工有不同理解。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应认定,只要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就有双倍工资的请求权。 ■本报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