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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条串讲(2)
2014-4-8 06: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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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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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关键问题
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在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往往会涉及,一般来说,考点集中在:(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该对哪些罪负责?(2)如何跨年龄段的犯罪及其数额计算问题?(3)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
二、法条特点
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就是从年龄上规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主要与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有关。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适当参考了国际上的立法例,重点考虑了我国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和智力发展程度的实际情况。我们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错误或者危害行为,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少数非惩罚不可者进行了惩罚,最终目的也还是教育。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还未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虽然也有可能做出某种危害社会的事情,但主要是年幼无知的表现,应当加强教育,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少年,已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他们毕竟年龄还小,因此,对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严格控制,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和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基于此,我国刑法第17条把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不仅对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尽量缩小惩罚面,而且还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还未完全成熟,控制自己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够强,比成年人更易受坏境的影响;同时未成年人本身各方面发展尚未定型,可塑性较大,比成年人更易接受改造。因此,对他们的判刑要较成年人为轻,法律规定要从轻、减轻处罚,这从教育、改造的角度讲是合适的。
此外,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并不是一概不管,而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见效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一种必要的社会保护措施,对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全都是有利的。
三、易混淆知识点
(一)年龄的计算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已满14周岁,是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4周岁。例如,甲1990年1月1日出生,其必须在2004年1月2日才属于已满14周岁,在2004年1月1日这天,仍然属于未满14周岁。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里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不是仅指触犯这几种罪名,而是指实施这几种行为。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都应当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又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盗窃现场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或者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的,都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立的诸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此外,还需要注意,按照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明确列举的八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即使社会危害性很大,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决水的,其社会危害性不低于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制造或者运输毒品的,其社会危害性不低于贩卖毒品罪,但是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三)行为跨年龄段的处理
对于不满14周岁实施危害行为,一直延续到成年时期的,只能追究其达到年龄阶段以后的行为的责任。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也实施过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犯罪,应一并追究,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例如张三在13岁时抢劫,获得赃物2万元;15岁时诈骗,获得赃物5万元;17岁时侵占他人财物,获得赃物1万元,由于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诈骗行为都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所以,其犯罪数额只能是1万元(侵占罪)。
(四)年龄计算的基准
在行为实施和结果发生有较长的时间间隔的场合,需要讨论按照行为时,还是按照结果发生时计算年龄的问题。例如,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差一天满14周岁,发生死亡结果时已满14周岁的,是否可以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追究其刑事责任?比较合理的见解是:对年龄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判断。理由在于:犯罪是表现于外的行为,责任能力是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辨认、控制能力必须是行为当时的能力。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身体动作以后,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就应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时间计算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的,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但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法条特点
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考生需要注意,“在犯罪过程中”是犯罪中止与既遂的区别点;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关键。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必须首先解决以下问题:
(一)犯罪中止“及时性”的含义是什么?
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对于犯罪过程阶段的划分,我国刑法理论上理解各异。但犯罪过程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终于犯罪既遂则是比较一致的看法。因此,在犯罪预备前的犯意产生、犯意表示阶段,以及犯罪既遂之后,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不仅如此,如果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已停止下来而成立了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如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则也不可能在成立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是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并列未完成犯罪形态,它们互相独立,不能转化,这是未完成罪的停止性特点所必然决定的。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是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理论问题。对此,我国刑法理论过去曾认为这种情况已构成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所以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现在一般认为,犯罪分子一开始有反复实施侵害行为的意思,在实行犯罪的当时,明确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客观上又存在进一步实行犯罪的条件,如果放弃重复侵害的,应视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二)自动性的具体判断
犯罪分子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也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标志。只要犯罪分子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意愿放弃犯罪的,都应视为犯罪中止。
因此,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犯罪分子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前提条件。这里的自认为,指的是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对客观情况的预见和判断,并不意味着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与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完全一致。只要行为人确信有条件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犯罪,或者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已决定其不可能将犯罪完成,也不影响其自动性的成立。如盗窃罪犯潜入某单位财务室欲开保险柜时,因怕罪行败露,又停止下来,逃离现场。其实,保险柜中并无任何资金。对此,不能否认犯罪分子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反之,在一般人看来,犯罪完全有可能继续进行直至完成,或者客观上具有完成犯罪的可能性,但犯罪分子误人为无法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则不成立停止犯罪的自动性。如犯罪分子潜入仓库正欲行窃时,窗户被风吹开,突然发出很大的声响。犯罪分子以为保管员来了,遂仓惶逃走。这种情况当然不属于自动放弃犯罪。
2.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实质条件。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也可以放弃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愿而非被迫,放弃了继续犯罪、完成犯罪的意图。至于其动机,可以是因为真诚悔悟,也可以是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和怜悯,还可以是害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等等。在实践中,虽然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意图,若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换言之,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三)如何理解有效性要件?
犯罪分子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条件,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对于行为犯、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以及虽已进入实行阶段但尚无直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可能的犯罪而言,只要主动停止犯罪即可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而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已经实行终了,法定犯罪结果虽然尚未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的,则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里所指的法定犯罪结果,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当然,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或者法定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与犯罪分子所采取的措施无关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则仍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当然,犯罪分子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种种努力,在处罚时可适当考虑。
二、易混淆知识点
犯罪中止究竟可以划分为哪些不同类型,是许多考生容易混淆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很好地解决,对于预备阶段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就不能准确地掌握;对于犯罪中止的形态、处罚原则也不会有很好的理解。
1.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
这是以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分类。所谓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这种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在客观方面表现是相同的,即都表现为准备犯罪工具或实施其他为犯罪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能尚未实施终了,也可能已实施终了,并即将进入着手实行阶段。预备阶段的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于,预备中止停止犯罪是自愿的;而犯罪预备停止犯罪则是被迫的。
所谓实行终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终止还可以分为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前者犯罪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后者实行行为已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实行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两者的区别在于实行中止中未完成犯罪是犯罪分子自愿选择的结果,因而并不违背犯罪分子的意愿;而犯罪未遂中未完成犯罪则是与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
2.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这是以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为标准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分类。所谓消极中止,是至犯罪分子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这类犯罪中止一般发生在行为犯、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大多数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因而缺乏直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场合。而积极中止则是指犯罪分子除自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外,还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这类犯罪中止一般发生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及虽尚未实行终了,但行为已包含发生法定犯罪结果的现实危险性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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