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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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24岁的北京人李某,声称为了锻炼自己的胆量,持水果刀将路人王女士背部扎伤。后经鉴定,李某扎人时受智力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属于限制责任能力。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08年8月7日早上6点多,李某为了锻炼自己的胆量,在北京市丰台区洪太庄附近,持水果刀无故将被害人王女士背部扎伤,致王女士背部锐器伤,造成左侧背部皮裂伤1处,愈后瘢痕长3.5厘米,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女士当即呼救,被上班路过的王先生听见,王先生在骑摩托车的杜先生的协助下,驾车将行凶后逃逸的李某抓住。后李某被民警带走予以羁押。李某的父亲李先生称李某在行凶前行为举止异常,后经鉴定,证实李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智力障碍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
  开庭审理时,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先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辩称:李某是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李某无前科劣迹,犯罪后悔罪态度明显,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扎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鉴于李某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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