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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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尊敬) 因为迟到老师没让进教室,12岁的小梁离校出走两个月。11月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睢宁县某学校因其教师过失导致学生出走而赔偿给小梁父母四千余元。
  梁某今年十二岁,是睢宁县某学校的学生。这天上午,小梁象往常一样早早的来到学校。刚到教室,班主任就将他叫了出去谈话。直到上第一节课,小梁才回来。来到教室,喊了声“报告”,小梁就想向老师解释是班主任找他谈话,所以自己才来晚的。事有凑巧,当堂的老师正讲到兴头上,无故被人打断,心里非常恼火,根本不容小梁分辨,直接罚小梁站在门外直到下课。小梁平日就非常胆小,加之年龄小自尊心强,感到这样太丢人。小梁连下面的课也不上了,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一个人悄悄的走了。小梁的父母发现小梁不见了,四处寻找。其间,交通费、通讯费、广告费共花去四千余元。两个多月后,在徐州找到蓬头垢面,瘦骨嶙峋的小梁。原来,小梁自从出走后,在用完身上带的钱后,一直靠乞讨维持生存。期间,小梁的学校对小梁的出走不闻不问。小梁的父母一怒之下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四千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审理,被告学校同意支付其父母为寻找小梁而支出的四千余元费用。同时该学校表示以后一定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并表示如小梁愿意继续在该校就读该校将一如既往,不会加以任何歧视。在得到这样的保证后,小梁的父母打消了心里的顾虑,同时认为小梁的出走责任也不全在学校,自己平时对其缺乏必要的引导。因此,同意放弃对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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