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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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宋建萍) 打官司请律师,是司空见惯的事,然而官司赢了还好说,如果输了那可就不好说了。索先生认为律师出庭3个多小时只说了两句话,是对案件的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败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索先生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要求退还费用的判决。
  2002年5月27日,索先生就自己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合同。其中,双方就委托权限、相关费用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索先生于当日、第三日分两次支付了2000元代理费、2000元办案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古某到法院参加了诉讼。最终,索先生败诉。
  今年2月,索先生起诉至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称,古某对案件不负责任,出庭3个多小时只说了两句话,故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2000元代理费、1800元交通费。律师事务所辩称,律师事务所履行了代理人职责,律师参与了陈述事实、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索先生要求退还费用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不同意索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索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接受索先生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即负有在代理权限内处理代理事项的义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陈述事实、进行辩论,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索先生索还代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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