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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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 莉) 司机刘畅一时大意违反交通规则行车竟将人撞成了植物人。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畅赔偿受害人52万余元。
  肇事司机刘畅没想到自己一时大意违反交通规则行车竟闯下如此大祸。2003年11月,刘畅驾驶自己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至房山区房琉新路顾册村南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在其前方骑自行车的杜衡撞伤,两车损坏。刘畅一见撞伤了人,连忙下车将杜衡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疝,外伤性脑梗塞,继发脑干损伤等;因治疗需要,杜衡后转至另一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术后,外伤性脑梗塞,继发性脑干损伤,脑挫裂伤,左侧3、4肋骨骨折,肺内感染,高脂血症,脑积水,高血压病2级,持续植物状态,出院后仍需要继续护理、营养支持。此次事故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由刘畅负全部责任。
  由于杜衡住院治疗花费不少,刘畅已经无力承担,且赔偿问题双方经交通队调解未果。杜衡的法定代理人将刘畅诉至法院,要求刘畅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2万余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杜衡的伤残程度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杜衡目前呈植物性生存状态,其伤残程度为Ⅰ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畅驾驶小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并将其前方骑自行车的杜衡撞伤,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及重新认定决定合法有效,刘畅应当据此对杜衡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2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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