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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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慧芳) 盗走同事挂号信内的信用卡,并刷卡消费数千元。日前,26岁的来自贵州的代鑫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代鑫和被害人李先生均在北大博雅国际会议中心餐厅工作。两人一起儿在中信银行办了信用卡,因被害人李先生的卡迟迟未寄到,同事李先生将身份证号告诉了代鑫,让他帮忙到银行查询。
  2008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代鑫在餐厅传达室内看到了李先生的挂号信,并代签领了李先生的信。后被告人代鑫私自开拆该邮件,将邮件内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取走,并利用事先得知的被害人李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将该卡开通。当日晚间,被告人代鑫持该信用卡在昌平区上地一民生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2000元,并持该信用卡在上地中复电讯内刷卡消费3000元购买诺基亚N81手机一部。当日,李先生收到信用卡消费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发现代鑫有重大嫌疑后,于当晚22时许在代鑫所在的上地正白旗出租房内将代鑫抓获,被告人代鑫随即坦白了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在代鑫住处起获涉案信用卡一张、诺基亚N81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鑫窃取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对于被告人代鑫的辩护人关于代鑫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根据代鑫的当庭辩解,其只是向被害人交待了自己拿走钱的事实,而并未向公安机关投案,不属于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积极替其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能当庭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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