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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陈凯) 2月2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春健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1月23日傍晚,施某在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二村其租住屋内,在明知龚某等人在向阳镇赌场与他人发生斗殴,且龚某持刀捅人的情形下,仍建议龚某等人去吕四躲藏,并向上述人员提供100元人民币作为车费。当晚,龚某等人在吕四某宾馆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春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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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陈凯) 2月2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春健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1月23日傍晚,施某在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二村其租住屋内,在明知龚某等人在向阳镇赌场与他人发生斗殴,且龚某持刀捅人的情形下,仍建议龚某等人去吕四躲藏,并向上述人员提供100元人民币作为车费。当晚,龚某等人在吕四某宾馆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春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