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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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李经纬) 于先生被派出所以涉嫌违法传唤后,其单位以其有触犯法律、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并在单位张贴通告。于先生认为单位严重侵犯自己名誉权,便将原工作单位某电气工程处告上法庭。10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电气工程处向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于先生原在某电气工程处当临时工,今年7月4日,其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便报了警。第二天,派出所民警以涉嫌侮辱妇女为由到于先生单位传唤,限其于当日12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7月5日11时55分结束讯问查证。结束讯问查证同一天,电气工程处在单位办公楼外墙上张贴了内容为于先生因触犯法律违反公司制度条款,公司班子决定开除其的通告。后来,派出所未对于先生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于先生认为单位严重损害了自己名誉,要求单位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并在单位全体职工会上给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于先生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开除直接影响劳动合同不能合法化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气工程处以通告形式将开除决定张贴于单位办公楼外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对不能证明存在的事实的宣扬作用,使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侵犯了其名誉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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