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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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玮) 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王女士因购买使用了不合格的祛斑霜住了24天医院,要求销售者赔偿自己的各种损失共计3071.13元。
  今年3月7日,家住平谷区山东庄镇的王女士花15元,从同镇宋某经营的个体商店购了一盒“纤丽芦荟增白祛斑霜”,不想,在涂抹祛斑霜的次日,脸上起了反应,红肿起来。王女士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过24天的消炎治疗后,脸上的红肿基本消退。经北京市日用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纤丽芦荟增白祛斑霜汞含量一项超过国家标准14000倍。王女士就赔偿问题找宋某协商解决时,遭到宋某的拒绝。为此,王女士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以及购买祛斑霜的15元共计3071.13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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