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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3: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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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西  王师斌) 35万元的存款没有以本人真名填写存单,五年后取款时被银行告知款项已被挂失并支取,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处中国建设银行长垣县支行支付存款人35万元本金及利息7万余元。
  1998年2月16日,李某、韩某拟名李胜,在新乡市长垣支行存入三年定期储蓄存款35万元。长垣支行为其开据了特种储蓄存单,其中注册账号xxxx,户名李胜,金额35万元,存入日期为1998年2月16日,存期三年,到期日2001年2月16日,利率6.21%,凭密码支取。存款到期之日,李某、韩某未予支取,后至2003年8月15日,持存单向长垣支行支取存款时,得知该款项已被挂失并支取。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1、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2、本案是否应按先刑后民程序处理。3、原告方诉讼有无超过法定期限。3、有关原告方诉求损失的问题。
  新乡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在该规定施行前,已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并不要求存款人以真实姓名存款。故储蓄机构1998年2月16日向储户开具的户名为李胜的定期储蓄存单的是一种证明建立存款合同关系的真实债权凭证。该存款被支取是挪用还是诈骗公安部门虽尚无定论,本案并无线索表明李某、韩某参与了存单挂失和款项支取,涉嫌犯罪,故不应按先刑后民程序处理。储户取款自由,存款人有权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遂依法判决中国建设银行长垣支行支付原告本金35万元及利息73848.25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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