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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民诉案例(3)
2014-4-8 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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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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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问题: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
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当?
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5.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6.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再次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7. 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解题思路」
本题的关键是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很多,比如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的组成、审理期限等。
「参考答案」
1.原告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A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此程序正当。
3.此程序正当。
4.此程序不正当。
5.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而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的延长。如果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完毕,只能转换为普通程序。
6.此程序不正当。
7.此程序不正当。
「解析」
1.遗产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获得管辖权。
2.既然采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诉讼程序均被简化,司法实践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的常态时普通程序,可以说任何的案件均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4.案件是否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受理案件之后就决定,不能在审理之后决定,不能在案件已经采用了普通程序审理之后再转化为简易程序。否则将可能不正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6和7、虽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是此时法律规规定不得再使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3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144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146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第169条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171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7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第173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174条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㈡应注意的问题
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和简易程序的特点。
王某系归国华侨,年迈时因为患上间歇性精神病而住进了医院。2001年,王某死亡。王某死后,留有大量的遗产。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儿子就个子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了争议,后完王某的长子和次子将王某的配偶起诉到法院。
问题:
1.此案中,王某的三子没有直接参加诉讼,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阿处理?
2.在诉讼中,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交了一本王某的日记。王某在日记中记载了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其大意是:由于其配偶一直与其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使其终于事业有成,因此,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配偶继承,其余的财产由自己的三个儿子平均分配。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此时,如果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认定该日记的证据效力?为什么?
3.在诉讼中,王某的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该遗嘱的大致内容为:王某认为长子在其住院期间对其照顾的周到,非常孝顺,因此决定将二分之一的遗产分配给长子,其余的财产由配偶和其他的儿子平均分配。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精神病医院的一名护士录音时在场的证据。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何认定该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4.在诉讼的过程中,王某的次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其大意为:王某要求在自己死后,王某的配偶能够和三个孩子和睦相处,其财产由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孩子平均分配,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母子的关系。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同意了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相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的证据?
「解题思路」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证据的认定和举证期限。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日益详细的规定,同时也日益强化举证责任期限。
「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通知王某的三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是如果王某的三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王某的三子既不表示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则依然将其追加为原告。王某的三子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不应当采用该证据。该证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在日记中记载的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看待,但是需要写明日期和签名,本案中的王某的日记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则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3.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该录音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本案中的王某的长子只提供了一个见证人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5.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解析」
1.尽管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干预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但是,在继承案件中,情况经常比较复杂。常常会有当事人害怕因为继承纠纷损害相互之间的感情,但是又不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此时法院主动进行告知有关的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意义。
2和3.这两个题目都是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问题。有些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被法院采用,遗嘱的形式要求就是如此的。
4.关于鉴定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比较混乱,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完全一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相关的鉴定机构。
5.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正式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举证,逾期的后果是其证据将可能不会被采纳。因此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中的新的证据也就具有了特定的内容。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5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26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27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41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42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43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3.《继承法》
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19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继承法的意见》
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王某系归国华侨,年迈时因为患上间歇性精神病而住进了医院。2001年,王某死亡。王某死后,留有大量的遗产。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儿子就个子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了争议,后完王某的长子和次子将王某的配偶起诉到法院。
问题:
1.此案中,王某的三子没有直接参加诉讼,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阿处理?
2.在诉讼中,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交了一本王某的日记。王某在日记中记载了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其大意是:由于其配偶一直与其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使其终于事业有成,因此,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配偶继承,其余的财产由自己的三个儿子平均分配。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此时,如果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认定该日记的证据效力?为什么?
3.在诉讼中,王某的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该遗嘱的大致内容为:王某认为长子在其住院期间对其照顾的周到,非常孝顺,因此决定将二分之一的遗产分配给长子,其余的财产由配偶和其他的儿子平均分配。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精神病医院的一名护士录音时在场的证据。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何认定该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4.在诉讼的过程中,王某的次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其大意为:王某要求在自己死后,王某的配偶能够和三个孩子和睦相处,其财产由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孩子平均分配,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母子的关系。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同意了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相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的证据?
「解题思路」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证据的认定和举证期限。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日益详细的规定,同时也日益强化举证责任期限。
「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通知王某的三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是如果王某的三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王某的三子既不表示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则依然将其追加为原告。王某的三子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不应当采用该证据。该证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在日记中记载的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看待,但是需要写明日期和签名,本案中的王某的日记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则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3.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该录音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本案中的王某的长子只提供了一个见证人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5.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提出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解析」
1.尽管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干预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但是,在继承案件中,情况经常比较复杂。常常会有当事人害怕因为继承纠纷损害相互之间的感情,但是又不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此时法院主动进行告知有关的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意义。
2和3.这两个题目都是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问题。有些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被法院采用,遗嘱的形式要求就是如此的。
4.关于鉴定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比较混乱,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完全一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相关的鉴定机构。
5.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正式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举证,逾期的后果是其证据将可能不会被采纳。因此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中的新的证据也就具有了特定的内容。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5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26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27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41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 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42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43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3.《继承法》
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19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0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继承法的意见》
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王某系某啤酒厂的工人。2002年元旦,啤酒厂为每位工人发放了3箱本厂生产的某个品牌的啤酒。元旦的时候,王某请了一些朋友到自己的家中做客。席间朋友们开怀畅饮,可是王某在打开一瓶啤酒的盖子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王某和几位朋友受伤。住院花去大笔的医疗费用,在王某和其朋友向啤酒厂要求支付医疗费用时,遭到啤酒厂拒绝,啤酒厂声明说自己的啤酒生产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根本不会发生爆炸事件。王某和其朋友无奈,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损失。
问题:
1.王某及其朋友在诉讼至少需要证明哪些侵权的要件事实?
2.如果王某及其朋友证明了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和啤酒瓶爆炸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明啤酒厂存在过错,但是啤酒厂也没有证明自己的生产无过错,此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
3.如果啤酒厂对王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此时原告是否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如果啤酒厂对王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既不反对也不表示承认,你作为本案的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王某的一个朋友委托了某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对代理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哪一方应当对代理权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5.如果在诉讼中原告方需要某项证据,但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该证据,此时,原告应当如何做?
6.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了下列的证据,哪些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7.下列关于证据判断规则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B.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C.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解题思路」
本题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最高人民法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些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将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成为考试的一个重点内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被称为证明责任倒置)。其次,在具体的证据认定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则,需要仔细掌握。
「参考答案」
1.根据民法的理论,构成侵权行为通常需要以下的要件: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件中,原告至少应当证明损害行为(啤酒瓶发生爆炸)、损害结果(原告受到的实际的伤害)、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己的伤害是因为啤酒厂的酒瓶发生爆炸导致)。至于啤酒厂的过错,原告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
2.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对于过错事由,应当由啤酒厂负担举证责任,在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后果应当由啤酒厂承担。
3.对于被告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原告无需证据证明;对于被告既不明确表示承认,也不明确表示反对的事实,审判人员需要对被告进行提示,在被告仍然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承认,可以认定原告陈述的事实。
4.此时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举证责任。
5.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
6.ABCDE
7.ABCDE
「解析」
1.我们首先需要掌握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的含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本来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专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在该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是指原来的一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而通常是指该当事人不再承担某些事实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例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此时的举证责任倒置仅仅限于过错问题上,为了是的侵权诉讼成立,原告必须证明侵权行为的其他的构成要件。本案的情况也是如此,原告方必须证明一些基本的事实要件,否则将仍然无法获得胜诉。
2.该问题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的应用,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质所在。
3.民事诉讼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只要该处分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得禁止。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承认对方的事实主张,甚至是对方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诉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将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而且法院通常也必须认定该事实。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事实不进行反驳,也不明确承认,此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指示,从而使得该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态度。
4.该问题同样是一个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的规定。
5.虽然司法实践中开始日益重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开始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目前这种法治水平下,法院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帮助,从而保证诉讼武器的平等和裁判的公正。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因为客观困难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然此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没有转移,如果有关的事实未能被证明,对此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法院承担后果。
6和7两个问题是细节性的问题,主要是强化对这些比较重要的问题的记忆。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65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2.《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第73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74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第75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78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15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16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77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㈡ 应注意的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一直是考试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需要重点掌握。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也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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