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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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孝全) 四川省泸县人民医院因漏诊导致妇女冷某左侧输卵管被切除,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计5万余元。
  泸县一妇女冷某在1999年因输卵管妊娠,被切除右侧输卵管。今年4月16日,因第二次怀孕,冷某担心又是输卵管妊娠,便到泸县人民医院检查,彩超显示“宫内见一个1.7×0.9cm胚囊回声”,B超结论为早妊。冷某告知医生,自己肚子有点痛,下身有点出血。并陈述了自己曾因输卵管妊娠,被切除了右侧输卵管。门诊医生告诉冷某,没有问题。随后,医生为冷某出具了用于保胎、止血的黄体酮针药的处方。十天后,冷某因输卵管妊娠破裂,又住进该医院,被切除了左侧输卵管。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左侧输卵管切除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第一次到被告处就诊时,被告只叫原告作彩超检查,片示为“早妊”后,未作其他处理或者要求原告再作其他进一步检查。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医疗机构,在冷某就医时已明确告知自己曾因输卵管妊娠而切除了右侧输卵管以及目前阴道少量出血和腹痛的情况下,应当尽更大的谨慎注意义务,为冷某作其他特殊处理或者再作进一步的检查。但医院未尽到该义务,却主观认为原告是正常妊娠,并给原告开具“黄体酮”用于止血、保胎的用药。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医院在第一次对原告进行彩超检查时,诊断 为“早妊”,但在第二次对原告进行彩超检查时,却诊断为“输卵管妊娠”,并切除了原告左侧输卵管。被告有误诊或漏诊行为。
  因医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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