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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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2002年6月16日,孙某在自己家中给山东齐河县邮政局某储蓄所原主任谯某6万元,谯某给孙某出具了一张“欠孙某6万元,息按100元/月”的欠条,并加盖有公章;不久谯某又给了孙某一本存款余额为6万元的活期存折,但没有向孙某索回欠条。后因谯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储蓄所拒付孙某存折中的6万元存款,双方对簿公堂。
   孙某在诉状中称,谯某是邮政局的正式职工,其手写6万元存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且存折盖有公章,能够证明储蓄所收到存款的真实性,该存款本息应由邮政局偿付。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手中的存折是2002年6月13日,由谯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以孙某的名义开设的,最初存款为1元。后由谯某手工填写进下列内容:2002年6月13日存18万元,2002年6月16日取款12万元,余6万元,复核均为谯某的印鉴。经查,齐河县邮政局该储蓄所这两天的交易日志表中并不存在存款18万元、取款12万元的业务记载。
  2003年11月7日,原审法院以存取款记载不具有真实性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要求齐河县邮政局偿付存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10月1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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