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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打扑克到深夜被老师发现后在躲藏过程中摔伤,学校到底有无责任?今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学生诉讼请求。 去年7月,会泽县乐业乡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在校补课。7月9日凌晨零时许,深夜例行巡查的该校校长庄老师发现叶某等5名学生在一宿舍点着蜡烛打扑克,便要求学生将门打开。打扑克的学生闻声吓得四处躲藏,其中叶某与郭某爬到了窗外的窗台上。庄老师见学生不开门即自行将门打开,听见开门声响,叶某与郭某不慎从窗台坠落。叶某摔伤后,学校组织老师和学生将其送乡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2天,开支医疗费30295.48元。经昆明法医鉴定,叶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开支鉴定费860元、交通费300元。 叶某伤势好转后,多次找学校索要医疗费未果,一纸诉状将母校告进法庭。会泽法院审理后以叶某违反学校规定作息时间打扑克错误及爬到窗台上躲避行为不当,教师对宿舍巡查属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事发后已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叶某对乐业中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叶某以事发后校方并未积极救助,宿舍窗户中央无玻璃、窗外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 曲靖中院受理上诉后另查明,案件发生的学生宿舍本系当年应届毕业的初三年级使用,事发当晚该间宿舍闲置,学校分给叶某等初二年级学生使用的是另外的宿舍。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叶某坠楼受伤的后果与庄老师的行为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事发当晚叶某爬到窗台上系自己故意的行为,故学生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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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打扑克到深夜被老师发现后在躲藏过程中摔伤,学校到底有无责任?今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学生诉讼请求。
去年7月,会泽县乐业乡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在校补课。7月9日凌晨零时许,深夜例行巡查的该校校长庄老师发现叶某等5名学生在一宿舍点着蜡烛打扑克,便要求学生将门打开。打扑克的学生闻声吓得四处躲藏,其中叶某与郭某爬到了窗外的窗台上。庄老师见学生不开门即自行将门打开,听见开门声响,叶某与郭某不慎从窗台坠落。叶某摔伤后,学校组织老师和学生将其送乡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2天,开支医疗费30295.48元。经昆明法医鉴定,叶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开支鉴定费860元、交通费300元。
叶某伤势好转后,多次找学校索要医疗费未果,一纸诉状将母校告进法庭。会泽法院审理后以叶某违反学校规定作息时间打扑克错误及爬到窗台上躲避行为不当,教师对宿舍巡查属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事发后已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叶某对乐业中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叶某以事发后校方并未积极救助,宿舍窗户中央无玻璃、窗外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
曲靖中院受理上诉后另查明,案件发生的学生宿舍本系当年应届毕业的初三年级使用,事发当晚该间宿舍闲置,学校分给叶某等初二年级学生使用的是另外的宿舍。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叶某坠楼受伤的后果与庄老师的行为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事发当晚叶某爬到窗台上系自己故意的行为,故学生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