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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北京一律师在一餐厅就餐过程中发现了毛发,餐厅表示歉意并更换食物,得到该律师的同意。然而,事隔两个月之后,该律师却以损害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为由将餐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该律师的请求。 2004年1月一天中午,张律师与他人在某餐厅就餐,吃沙锅乌冬面时,发现配菜炸虾中有一毛发状物品,张律师要求餐厅服务员予以解释,该餐厅服务员表示歉意,并经其同意,更换了1碗沙锅乌冬面,当时已食用。 两天后,张律师再次来到该餐厅就餐,并录下顾客到该餐厅就餐、离开餐厅时,服务人员用日语向顾客迎送。 张律师起诉至法院,认为餐厅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对心理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餐厅的服务过程中用日语迎送顾客,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和不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做法。故请求法院判令:餐厅向其公布就餐当日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原料的购买和保管等有关情况,保护其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判令餐厅在《新京报》和《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判令餐厅赔偿误工损失、为了主张权利的经济支出、精神抚慰金共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驳回张律师的诉讼请求。张律师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顾客在就餐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餐厅对此负有过错。但该餐厅为更换了食物并道歉,愿意赔偿问题食品的价款,应当认为该餐厅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律师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其出发点是良好的,但亦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张权利。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餐厅中部分服务使用日语,是为了体现餐厅的饮食风味特色,且并未影响到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理解,餐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张律师关于侵犯民族尊严、风俗习惯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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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北京一律师在一餐厅就餐过程中发现了毛发,餐厅表示歉意并更换食物,得到该律师的同意。然而,事隔两个月之后,该律师却以损害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为由将餐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该律师的请求。
2004年1月一天中午,张律师与他人在某餐厅就餐,吃沙锅乌冬面时,发现配菜炸虾中有一毛发状物品,张律师要求餐厅服务员予以解释,该餐厅服务员表示歉意,并经其同意,更换了1碗沙锅乌冬面,当时已食用。
两天后,张律师再次来到该餐厅就餐,并录下顾客到该餐厅就餐、离开餐厅时,服务人员用日语向顾客迎送。
张律师起诉至法院,认为餐厅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对心理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餐厅的服务过程中用日语迎送顾客,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和不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做法。故请求法院判令:餐厅向其公布就餐当日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原料的购买和保管等有关情况,保护其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判令餐厅在《新京报》和《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判令餐厅赔偿误工损失、为了主张权利的经济支出、精神抚慰金共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驳回张律师的诉讼请求。张律师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顾客在就餐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餐厅对此负有过错。但该餐厅为更换了食物并道歉,愿意赔偿问题食品的价款,应当认为该餐厅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律师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其出发点是良好的,但亦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张权利。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餐厅中部分服务使用日语,是为了体现餐厅的饮食风味特色,且并未影响到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理解,餐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张律师关于侵犯民族尊严、风俗习惯的主张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