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民二) 近日,超范围冻结客户资金账户的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慧北里证券营业部,以及其上级单位被告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依法判令赔偿原告佟女士295万余元。
??原告佟女士在第一被告处开设有股东账户,因涉嫌经济犯罪,原告的该资金帐户于2003年10月被武汉市公安局冻结,冻结期为20天,冻结要求为“冻结其资金账户的提款、冻结其下设的29户股票转委托”。当月10日,原告在其账户内股票市值降至约定的平仓线后,要求第一被告平仓,但第一被告以该资金账户已被冻结为由拒绝接受原告指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2被告赔偿其资金帐户冻结期内的账户内股票损失372万余元。
  二被告认为,其是按照公安机关的冻结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的执行事项,按照通常理解及武汉市公安人员的解释,冻结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原告转移资金,但并不限制原告在协助冻结的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第一被告虽然协助武汉市公安局办理了冻结事项,但其在办理过程中超出了武汉市公安局的冻结要求,对此存有过错。第一被告拒绝接受原告符合约定的平仓条件的平仓指令,致使原告未能在较高价格时卖出股票而发生损失,第一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2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由于原告在买卖股票的过程中,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因此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其要求卖出而第一被告没有接受其指令卖出之日可得的价款与其实际变现所得的价款差额,综上作出以上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