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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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  懿) 10月7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公交车上狗伤人损害赔偿案,公交公司自愿赔偿乘客李宽医药费等200多元。
  10月7日上午,李宽游完信丰大圣寺塔后,乘座公交车往信丰车站准备乘车回赣州。牵着一条“波斯”狗的乘客下车时,狗把李宽的左脚咬伤。始料不及,那乘客牵着狗跑了。李宽在要求公交车司机带其去打“狂犬疫苗”被拒绝。李宽到法院起诉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疫苗费等共计200多元。受理后,该院当即传唤公交公司,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7条及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乘客携带有可能危及客车上其他乘客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上车时应予拒绝,因其未拒绝牵狗的乘客上车,致李宽被狗咬伤,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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