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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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文学剧本《青年毛泽东》作者张天民的妻子、女儿,称电视剧《青年毛泽东》的摄制方未按约定完全支付剧本使用费而起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佳和盛世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三原告尚欠的《青年毛泽东》剧本使用费六万元及利息,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五千元。
  《青年毛泽东》的作者张天民已于2002年3月因病去世,是国家一级编剧,创作的文学剧本有:电影《开国大典》、电视剧《秦始皇》等等。
  2004年6月,张妻及两女儿起诉至市一中法院称,张天民是电视连续剧《青年毛泽东》文学剧本的作者,该剧本共20集,21万余字。2001年5月,张天民将20集《青》剧剧本交给被告,并与被告约定使用费每集1万元,共20万元。但至2003年8月27日,被告仅支付了14万元,尚有6万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尚欠三原告的《青》剧剧本使用费6万元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佳和盛世公司辩称,其委托张天民编写20集《青》剧,但该剧本没有完全符合要求,只有12集通过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的审批,对未通过审批的部分剧本,佳和盛世公司有权不支付相应报酬。
  被告八一制片厂、长影集团辩称,该剧本是由佳和盛世公司委托张天民编写,八一制片厂、长影集团与佳和盛世公司只在拍摄该剧过程中有合作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天民与三被告之间就《青》剧剧本的许可使用及报酬支付问题已达成口头协议,应属有效。三被告理应按约付清20集《青》剧剧本的报酬。现张天民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三原告有权主张三被告支付尚欠的6万元稿酬。三原告向三被告追索稿酬所支出的律师费系合理支出,三被告理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被告佳和盛世公司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20集《青》剧剧本经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仅通过12集,亦不能证明第13-20集《青》剧剧本未被采用的原因是张天民创作不符合要求,因此,其关于有权不支付相应报酬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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