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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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原告软女士与被告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统杰法宝超市)、被告深圳市桃丽丝保健护肤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桃丽丝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统杰法宝超市与被告桃丽丝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1930.84元、误工费18463.20元、交通费230元。
  原告诉称:2004年2月,软女士使用了桃丽丝公司生产的“桃丽丝肤莹多微量元素面膜贴”后,出现了红肿并产生无数疙瘩和斑纹。经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需要长期治疗。软女士认为,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毁坏了其容貌,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重大影响。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0元;2004年2月3日至2004年7月12日期间的医药费1948.80元;误工费19342元;护理费39244元;就医交通费738元;公证费2500元;今后一年的医药费,每月727元;赔礼道歉。
  被告桃丽丝公司辩称:其产品均有生产许可证。但是原告无法证明其购买了面膜贴,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不能证明其所患接触性皮炎与我公司产品有因果关系。此外原告所患表浅性皮肤损伤,经过适当治疗可以恢复正常。因此原告没有被毁容,其赔偿请求没有依据。我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对合理范围内的反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统杰法宝超市辩称: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日,原告在被告统杰法宝超市购买“桃丽丝长效强力植物炼膏护发倒膜”一盒。随该商品原告获赠被告桃丽丝公司生产的“桃丽丝肤莹多微量元素面膜帖”。在该赠品包装物上注明“适合任何肤质使用”及“本品是含有高浓度天然微量元素的产品,经得起检测验证,绝对安全,无任何刺激性”。原告因使用后,面部不适,于2004年2月3日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该医疗机构经诊断认为,原告面部接触性皮炎,建议原告休息一周。2004年3月2日,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就诊。医疗机构进行斑贴试验,结果呈阳性反映。建议原告停用原化妆品、门诊对症治疗。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使用商品造成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统杰法宝超市购买被告桃丽丝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事实清楚;其使用被告桃丽丝公司所赠产品后,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明确,故二被告应当就此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均有义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间有关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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