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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祁卫东 闫永福) 怀疑他人与妻子有染,并将自己的一系列不幸都归罪于他人。1月16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张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1958.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007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妻子与人有染而将自己的一切不幸都归罪与所怀疑之人。酒后张某到本村村民王某家门口,用所带砍刀将王某头面部砍伤,并致右眼球缺失。经鉴定,王某右眼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并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并造成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害人提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自归案至今均供述砍被害人是为了教训教训王某,且客观上被告人手持砍刀砍被害人头面部数刀,只有一刀导致重伤,且张某砍后离开现场并无相关证据能证明是他人阻止,故综合其犯罪主客观要件,均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经辩护人申请证人赵某、李某出庭作证,二证人在一定程度上能证明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之妻有过不正当关系,但已事隔七年之久,且即使存在怨恨也应当寻求合法途径来解决,并不能以此作为伤害被害人王某的正当理由,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上起因有过错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身体和经济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其所请求的医疗费15785.34元、误工费6499.65元、护理费147.7元、营养费1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元、鉴定费300元、伤残生活补助金按20年计3851.6×20×60%=46219.2元,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证据来印证,予以维护。因王某是兄妹三人,其所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父亲应为1873.49元,其母亲应为802.92元。其诉请的交通费500元只有正规票据50元,应以50元计算为准,其他450元因无证据相印证,不予维护。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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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祁卫东 闫永福) 怀疑他人与妻子有染,并将自己的一系列不幸都归罪于他人。1月16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张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1958.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007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妻子与人有染而将自己的一切不幸都归罪与所怀疑之人。酒后张某到本村村民王某家门口,用所带砍刀将王某头面部砍伤,并致右眼球缺失。经鉴定,王某右眼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并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并造成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害人提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自归案至今均供述砍被害人是为了教训教训王某,且客观上被告人手持砍刀砍被害人头面部数刀,只有一刀导致重伤,且张某砍后离开现场并无相关证据能证明是他人阻止,故综合其犯罪主客观要件,均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经辩护人申请证人赵某、李某出庭作证,二证人在一定程度上能证明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之妻有过不正当关系,但已事隔七年之久,且即使存在怨恨也应当寻求合法途径来解决,并不能以此作为伤害被害人王某的正当理由,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上起因有过错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身体和经济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其所请求的医疗费15785.34元、误工费6499.65元、护理费147.7元、营养费1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元、鉴定费300元、伤残生活补助金按20年计3851.6×20×60%=46219.2元,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证据来印证,予以维护。因王某是兄妹三人,其所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父亲应为1873.49元,其母亲应为802.92元。其诉请的交通费500元只有正规票据50元,应以50元计算为准,其他450元因无证据相印证,不予维护。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