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2:46: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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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高文林

    我不同意北大巩献田教授的意见
  2006年3月18日《成都日报》A5版转载《广州日报》“北大教授回应物权法事件:我没影响立法进程”的报道后,(我)有不同看法。我是普通老百姓,知识和法律水平都很低,又是快74岁的退休老人,只是想谈一点点实际感受和想法,说得不妥之处请巩教授见谅。巩教授在回答记者答问中强调:“只有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在一般和通常情况下,只有首先保护国家和集体得财产权利,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我想这只是巩教授的理论想象而已,现实中的实情并非如此。如果不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财产权利提到同等地位加以法律保护,就可能被少数“歪嘴和尚”吹歪气,打着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的幌子,实则轻视私人财产,甚至侵占和吞并私人财产。
  
我们高家就是被别人打着保护集体财产的幌子,实则侵吞了我家的临街营业铺面的直接受害者。实情是:我母亲在解放前靠私有街房开店做小生意为生。解放后加入合作社,但营业房并未入股。1962年母亲病逝,63年个别人看到时机成熟,以保护和扩大集体财产为名,强令我小妹交出营业房产权入股,并盖上我母亲(已死亡一年)交的公章“完善”了入股手续,国家法律遭到了践踏。
  
我想,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财产是人民的,集体财产当然也是人民的。为什么人民群众的私人财产不能与国家、集体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呢?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个人财产也增加不少,这更应该重视保护私人财产权,不能有先有后。我认为,几十年形成的重国家、集体财产,轻私人财产的老观念短时期是很难改变的。虽然现在有所改善,特别是“以人为本”和“建和谐社会”倡导,人的尊严受到尊重,合法的私人财产也受到较好的保护,但我认为基础还不牢固。如果国家出台的物权法不把保护私人财产权与国家、集体财产权提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层次),而是采纳巩教授提出的“一般和通常情况下,只有首先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利……”的话,可能会被某些“歪嘴和尚”钻空子,他们又会打着首先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权利的幌子,损害和侵占私人财产的利益,人民群众会吃亏的,不是吗?举一个现实点的例子看看吧:这几年城市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上,多数老百姓喜欢开发拆迁,因为他们不怕开发商,提出的安置条件好一点、高一点,在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只好满足,否则老百姓就不搬走。如果是国家单位拆迁,老百姓就没有那么自在了。我弄不清楚的是,为什么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商(他们中的发、大发、暴发户大有人在)在安置补偿问题上都能(条件)好一点、高一点,反而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单位在安置补偿问题上就应理所当然的低一点、少一点?是否有打着保护国家财产利益而损害私人财产利益之嫌?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不少人的生活保障条件也差,他们拥有的唯一最大财产——一间私房,如果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上还要叼他们一嘴,这未免太不“以人为本”了。因此,我认为保护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不分“首先后先”,应一视同仁,三者应该受到同等的国家法律保护。

         成都 高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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