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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职务侵权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某化纤公司赔偿受害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638.18元。 赵某系某化纤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7日,赵某因不服公司对其除名决定而与领导发生争执。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向门外推搡赵某时,失手致其从二楼坠下摔伤。公司随即送赵某到医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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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职务侵权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某化纤公司赔偿受害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638.18元。
赵某系某化纤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7日,赵某因不服公司对其除名决定而与领导发生争执。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向门外推搡赵某时,失手致其从二楼坠下摔伤。公司随即送赵某到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