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2:47: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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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徐鹤皋

徐鹤皋中国法学会教授(现退休),20世纪40年代末即与谢老相识并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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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日,是我最尊敬的学长谢老逝世一周年纪念日。在这一年里,法学界的许多同志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这位品德高尚、学识渊博的法学大师怀念之情。特别是好几位知名的民商法学者,都怀着十分悲痛的心情,专门撰文怀念谢老,高度颂扬谢老对中国民商法教学、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卓越贡献以及为中国法制建设所表现的无私奉献的精神。
我和谢老交往达半个多世纪,从中国新法学研究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我们都一道学习和共事。1985年我从法学所调到中国法学会,在当时学会新创办的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任职,谢老也兼任了“中心”理事会的理事。遇到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我经常求教于谢老。加之我们都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也有很多机会在一起共同商讨仲裁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在长年的交往中,我得到谢老不少的教益,对他的人品学识,深感敬佩,他长我四岁,所以我一直尊之为学长。
1999年中国法学会在全国遴选长期从事法学教研工作的人员时,谢老被选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五十年”的法学家,授予了“荣誉证书”。五十年的期限是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开始计算的。那时谢老正是三十而立之年,如他自己所说,当时抱着激动兴奋的心情,投身于改造和学习。谢老离开了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岗位,来到北京,进入新成立的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我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不久,也分配到该院工作。由于解放前我学的是旧法律和旧法学,也有必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新的法律法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根据1949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精神,一般的认识是,新法学泛指与国民党政权的旧法律和各种封建、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理论有着本质不同的新中国的法律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理论。在国民党政权的旧法律被废除的情况下,许多国民党统治时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人员,以及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司法人员,都希望有机会重新学习。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招生的对象,主要是这些人员中层次较高的像法院院长、法学教授这样一些人士。办学宗旨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引导学员学习新中国的政策法律和法学思想理论,改造旧思想,树立新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于1949年9月招生,11月开学。院长是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已经七十四高龄的沈钧儒老先生,两位副院长是当时任内务部部长的谢觉哉先生和湖南大学的李达校长。在课程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我国著名的哲学家杨献珍和艾思奇两位同志讲授。政策和法律主要由中央各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讲课。两位苏联法律专家苏达里可夫和贝可夫分别讲授国家和法的理论及苏联法律。沈老和谢、李两位副院长以及当时任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同志和任司法部部长的史良同志,都很重视学员的学习,十分关注教学的情况,并亲自给学员讲课作报告。1950年10月新法学研究院第一期结业后,谢老和另外几位曾经在大学任教的学员都留院担任辅导员,1951年接着办第二期。在这两年的学习和教学工作中,谢老的学识和才干,勤奋好学的精神及朴实谦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我们这些和他一道学习和工作的同志的信任和敬重。
1951年末,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和司法部司法干部轮训班一道并入新成立的彭真同志任首任校长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谢老在干校担任教员的期间,是在哲学教研室工作,他将全部精力都倾注在编写学习教材、翻译外文法学资料,以及下班辅导、为学员解答问题等等教学工作上。我和谢老虽然不在同一教研室,但经常一起开会听报告,遇到法律上或翻译上不明白的地方,我总是向他请教。他精力充沛,思维敏锐,笔头神速,工作效率之高是我们一般教学人员不能比拟的。令人感到惋惜的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谢老在法学上的专长,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更为不幸的是,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谢老为改进和加速国家法制建设而发表的一些真知灼见,被错误地认定为反党言论,被划为“右派分子”,并随后受到长达二十多年极不公正的待遇和严重的精神折磨。我们一些和谢老长期相处,深知谢老为人正直的同志,每谈及谢老的不幸遭遇,心情都十分沉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思想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并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1979年2月,谢老终于得到了平反,从遥远的新疆回到了离开多年的中央政法干校。我早在1963年就从干校调到了法学研究所。当我听到谢老平反和回京的消息后,立即到干校看望他。我们回忆往事,尽情畅谈。我高兴地看到,年已六旬的谢老,经过二十年之久的磨难后,依然显得精神矍铄,思维之敏锐,不减当年,对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前景仍充满希望,愿意在有生之年,继续为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将谢老的情况反映给法学所领导,并随即带了一些供研究参考的德日文法学资料请谢老帮助翻译。原先以为,谢老的外文荒疏已久,要重新拾起来,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没有料到,谢老立即答应了我们的请求,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送交的德日文法学资料全部翻译出来。当时,法学所在经过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之后,研究工作正在重新恢复和开展,迫切需要像谢老这样通晓多种外文、法学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法学所的同志都热情期待谢老能来所工作。我们大家的这个愿望很快得到实现,当年谢老即从政法干校调到了法学所。这是谢老一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此,谢老有了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专长的场所,安下心来专心致志地从事法学研究工作,长达二十多年之久。
谢老在2002年9月病重期间曾经说:“这二十年里,总算把自己的一点专长贡献出来,对养我育我的祖国作了一点点报效。”这是谢老的谦虚之词。大家都看得很清楚,谢老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所作的贡献是巨大的,写了很多对法学研究和国家法制建设极有价值的法学论著,尤其在民商法方面一些卓有创见的论著,被推崇为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对发展和繁荣中国民商法学,加强和完善国家民商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培养年轻法学人才和参与国家立法、涉外仲裁、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方面,谢老也作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成果非常显著。谢老一生令人瞩目的不朽业绩,几位知名的民商法学者都专门作过如实介绍和崇高评价,这里就无需赘述了。

值此谢老逝世一周年之际,特撰写此文并重温去年所作悼念谢老逝世之词,以表达我对谢老这位学长的敬仰和深切怀念。
法学大师,渊博专深。
追求法治,历尽艰辛。
淡泊名利,务实求真。
刚正不阿,直言意诚。
严谨朴实,勤奋耕耘。
言传身教,关爱后生。
敬业奉献,一片丹心。
道德文章,典范永存。
(2004年4月28日)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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