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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47: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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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初闻谢怀栻先生
我初次见到“谢怀栻”这个名字是在大学阶段,一是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12月第一版)的译者,另一则是作为《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的作者之一。
在大学三年级阶段(1989-1990年),按学校的要求,我们学生要写学年论文。我当时对合同法感兴趣,就选了保险合同作为研习对象。当时可以阅读的书籍比较少,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资料室中的《合同法》一书,便成了难得的参考资料。谢怀栻先生是该书的第二作者,所以就记住了这个名字。
及至大学四年级(1990-1991年),要写作毕业论文。我选取了一个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题目:《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不当的救济方法初探》。为了写作这一论文,依然查阅了大量的资料,谢怀栻先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译者前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其中关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百年变化的叙述,其中之一概括为“从当事人进行主义到职权主义”,略谓:“这种变化表现在诉讼的全过程。最初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仿效当时的法国法,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一切程序问题听任当事人自己支配。1898年以后的每次修改,都对当事人进行主义加以限制。”从这里,我知道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也略略理解了当时学界评论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超职权主义”现象。上述“译者前言”文字不长,从中反映出来,先生不仅从德文翻译,而且参照了一些日文译本。针对外国法的研究,谢先生强调:“不仅要研究它现在的内容,还可以从某些重要规定的变迁沿革上,看到法律是如何随着社会情势而变化的。”这个不长的“译者前言”使我有了一个深刻的印象:谢怀栻先生是个有学问的人。

二、初见谢怀栻先生
1993年9月,为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免责条款研究》,我从长春到北京查资料(所谓“调研”),并有幸随崔建远老师参加了在北京国际饭店召开的“海峡两岸市场经济法学研讨会”(1993年9月14-18日)。我当时只是个旁听的学生,第一次见到了海峡两岸的著名民法学者,比如台湾的王泽鉴教授、赖源河教授、刘宗荣教授等;北京的王家福教授、谢怀栻教授、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王保树教授、王利明教授、郑成思教授、崔勤之教授、张广兴教授等人。其中,谢怀栻先生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原因有几点:
其一,与会的男性教授当中除二人外,均着西装,所以这二人便特别显眼。其中一位是崔建远老师,穿茄克;另一位便是谢怀栻先生,穿青灰色中山装。
其二,会议主持人介绍谢怀栻先生在1945年日寇投降、台湾光复时,曾被任命为(台北)台湾高等法院推事,成为中国政府派到台湾的第一批司法官员,作为台湾高等法院院长的代表亲自从日本人手里接管了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并签发了中国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
其三,谢怀栻先生在会议上作《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的发言,操湖北方言,声音洪亮,底气十足,很是与众不同。
其四,先生发言完毕后,看得出来的是,对谢先生的立法“互动与趋同”论,台湾的几位留洋回去的青年学者并不赞同,他们接连“发难”。面对这种局面,我心里真的为谢先生捏着一把汗。然而,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先生操英语,引用美国黑人运动领袖Martin Luther King的著名讲演,作了个极其简短的回答:“I have a dream!”那几位尚在自得的留洋后生顿时气焰全消。先生的回答是多么地机智、巧妙而有力啊!与那些听到“统一”字眼便有些反感的人(谢先生称之为“台独论者”)相比,这位老人的赤子之心和爱国情怀,又怎么不令人感动、不令人尊敬、不令人难以忘怀呢?
三、聆听谢怀栻先生讲课
1994年,我考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民法博士生,导师是梁慧星先生。博士研究生阶段除了公共外语和政治课之外,专业课并没有固定的授课安排,主要是由法学研究所的老师们作一些报告或者座谈,权且作为授课。在我的记忆中,我至少听过谢怀栻先生两次课。
其中一次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记不清具体的日子了,只记得是下午,谢老师作了一个题为《债务与责任》的报告。这个题目对于民法博士生们来说,应该不算陌生,同学们大抵读过林诚二先生的同名经典论文。但是这次是谢老师来讲,所以我和几位同学还是早早地到教室占据前排位置。那次谢先生依旧是中山装,依然是洪亮的湖北口音,那时先生的健康应该还算可以的。报告的内容中,我印象较深的是先生结合公司法,讲了一些他对有限责任的理解。
另外一次是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办公楼三层会议室,具体的日子已无可稽考,只记得那是个上午,在法学系安排下,谢老师与我们几位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座谈。座谈的内容很广泛,从做学问谈到做人。先生讲到了那个时期他对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讲到了以前对于合同法、对于民事权利体系、对于著作权法、票据法和公司法的研究。给我以很大触动的有几点,第一点是先生对于那几年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论,他指出“高精尖”的题目做得多,而对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强调应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我后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为博士论文,其中动因之一,便是有感于谢怀栻先生的评论(可参照拙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第二点是强调治学要严谨。先生讲了一件逸事,称北京某大学的某民法教授在论文中使用了“纵观世界各国民法”之类的表述,谢先生有一次见到这位教授,便一定要他讲出他到底看过多少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因为先生讲他自己也只不过读过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瑞士债务法、日本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典等少数比较典型的民法典而已。先生的率真想必一定使这位教授下不了台了。第三点是强调年轻人不要盲目崇拜权威和迷信权威,强调学问必须求真,必须独立思考。
四、博士论文答辩时与谢怀栻先生的交往
1997年4月末的一天,我与同门师兄许明月一起给谢怀栻老师送博士学位论文,供先生评阅。与先生取得联系后,我们专程到位于车公庄的先生家去拜访,那也是我惟一的一次去先生家。先生住的地方很简朴,当时先生正在校阅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的中文译稿。我们知道先生很忙,自然不欲更多叨扰,不过先生见到我们却是非常高兴。由于还要赶着给其他的老师送论文,那次我们并没有在先生那里停留太长的时间。
1997年5月17日,谢怀栻先生对我的博士学位论文《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作有如下“学术评语”:

损害赔偿为违反契约义务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对于这种救济方法进行研究,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三方面进行研究。论文的内容以大陆法的理论学说为主,兼及英美法的有关规定与判例,引证的材料极其丰富,所作的分析相当细致,得出的结论一般都是正确的,切合实际的,很能解决我国审判中的问题。论文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意义,已达到博士论文应有的水平。建议予以通过,授与作者博士学位。
谢怀栻
1997.5.17

1997年5月19日,谢怀栻先生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参加了我的博士论文答辩会,地点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图书馆三楼报告厅。谢怀栻先生向来博闻强记,读书无数,被誉为民商法学界的“百科全书”、“活词典”,他的出席无疑使得本已紧张的答辩会变得更加紧张了。但是,出乎我意料的是,那天下午,谢怀栻先生非但没有“为难”我(当时先生并没有提太难的问题),反而是表扬的话说了不少。他知道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曾受他的影响时,他表示既感到有些意外,又感到非常高兴;他讲我论文中的参考资料非常丰富,很多英文书他从来都没有见到过。他的话使我有种受宠若惊的感觉,也使我对这位谦逊的老前辈增加了许多的敬仰。
五、后来的记忆
1997年7月开始,我确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做研究工作。民法室是谢怀栻先生退休前工作的地方。当时先生虽已退休,但他仍然算是民法室的人,平时总还有一些发给先生的信件是寄往民法室的,先生也不时去法学所。每次先生到法学所,大家都特别欢迎他,愿意和这位和蔼的老人交谈。每到年末,民法室的惯例是要聚餐一次,谢老自然总是要被邀请的,他也乐于参加这种聚会,那时真的是少长咸集。聚会后,我们要打车送先生回家,每次都被他拒绝了,他总是不希望给别人添麻烦。
2000年10月,我到日本东京的法政大学作研究,为期一年。在这期间,有一次开会我遇到星野英一先生。私下交谈时,星野先生讲到了我妻荣先生的著作在中国翻译出版的事,特别提到了谢怀栻先生约他作序,他们当时并没有见过面,但有过多次的书信往来。我好奇地问星野先生谢先生是如何写信的,他讲有的是用日语,有的是用英语。星野先生也问我谢怀栻先生是个什么样的人,我告诉他谢先生在中国是位非常受人尊敬和爱戴的民法学者,德高望重。后来星野先生到中国来时是否见到过谢先生,我便不得而知了。
2001年9月我自日本回国,我的工作也由社科院法学所转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紧张的工作使得我在清华园里很少外出。后来我听说法学所评选了四位“终身教授”,谢怀栻先生便是其中之一,我觉得谢先生当之无愧。2002年8月我见到了《谢怀栻法学文选》出版。后来我听说谢先生身体状况不太好,住进了医院,我的心中不自觉地有了一丝不祥的阴影。2003年5月3日晚上,陈甦先生打来电话,告诉我那天谢先生去世了,由我转告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诸位先生,并让内子在《人民法院报》上刊发一则消息。我马上与法学院的王保树老师、崔建远老师、高鸿钧老师、马俊驹老师等人联系,最后大家让我尽快起草一份唁电。第二天上午,我们联名将唁电发往了法学所。由于正处在“非典”时期,一切也就从简了。后来我和王保树老师及崔建远老师到法学所参加了纪念谢老的研讨会。2004年2月2日,我收到了谢怀栻先生家人寄来的约稿信。我觉得应该写点文字,纪念谢老。后来我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查找资料,找到了一本谢先生翻译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翻开来一看,扉页上赫然写着“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惠存谢怀栻敬赠1999年3月”。
(2004年3月2日)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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