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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何山 谢怀栻先生辞世后,《法制日报》用专版纪念这位民法巨匠、一代大师。那天,我打开这份报纸,映入眼帘的是谢老在十三陵水库畔的留影。这是我给谢老拍的照片。那是1998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中心邀请专家讨论合同法草案,晚饭后我陪谢老和费宗祎先生散步时照的。谢老对这幅照片很满意,打电话向我要底片,我遵嘱奉上。在悼念谢老的会上,他的女儿谢英对我说,谢老生前很喜欢这张照片,她就提供给了《法制日报》。望着这幅照片,谢老的音容一幕幕浮现在我的眼前。 谢老是民法泰斗,法工委在民事立法中多次请谢老参加专家研讨会,每次会上谢老都有精彩论述,对我国民事立法做出重要贡献。例如制定合同法时,无名合同在草案中一直未写上,在讨论会上,谢老发言强调规定无名合同的重要性,他说有名合同是有限的,无名合同是大量的,有无名合同的规定,就能使无名合同适用相应的有名合同,有法可依。谢老的论述,为以后规定无名合同条款起了重要作用。 谢老是我国最有学问的民法学家,我们在立法工作中遇到问题,经常向他请教。例如,担保法草案中的抗辩权曾被写成辩论的权利,胡康生同志让我给谢老去电话,求教抗辩权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准确写法。谢老说抗辩权有多种,问我是哪种抗辩权,我说是一般抗辩权,谢老随即做了口述。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这是按照谢老的表述而作如是规定。 谢老作为老一辈法学家,十分关心后一辈的成长。14年前即1990年,我第一次到社科院法学所参加学术研讨会,谢老热情地向大家介绍说“这位是我国年轻的法学家”。这是他对晚辈的鼓励,期望我们尽快成长。在那次会上,我做了论惩罚性赔偿思想的发言,这一原则后来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 合同法制定后,应法律出版社总编贾京平之托,我张罗参加合同法起草的专家合著《合同法原理》一书,也请谢老参加,谢老欣然允诺,挑选了合同的订立一章。在著作期间,谢老两次跟我说让我担任这本书的主编,我说我只是联系人。这是谢老对晚辈的鞭策,对晚辈的提挈,希望我们对社会做更多的工作。《合同法原理》出版前曾请唐德华同志作序,唐说有谢老参加我哪敢作序。《合同法原理》一书受到欢迎,在合同法书籍“多如牛毛”的市场中,该书两次印刷。 谢老的民法功底深厚,造诣很高,他的许多思想都远见卓识。论述私法等大的方面且不说,一些细小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例如,在制定合同法时他指出:供水、供电合同属买卖中的连续供给合同,与订报纸、订牛奶一样,不是与买卖并列的独立有名合同。又如,他讲述继承权是瞬间的权利,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取得财产,继承权瞬间又消失。在会上他说:“继承权是一项很有特点的权利,我研究不了了,希望你们研究,这也算我的一点交待。”在起草民法典时,听说谢老提出应规定身份权,本想当面求教,不幸噩耗传来。 谢老留给我们很多很多,最重要的是他那颗永未停息的赤子丹心。谢老一生坎坷,晚年复出后心系立法事业,满腔热血更加热切地报效祖国。在制定合同法的讨论会上,我认为分则不能只规定几个传统的有名合同,还应增加规定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服务合同、旅游合同。当时有人问,这四个合同如果只保留一个,你留哪个?原本以为我说旅游合同,而我回答是电信合同。我说:“电信合同是合同中的一颗璀璨明珠,一块瑰宝,它是跨世纪的合同,今后必将大放光彩。我们对此做出规定,是合同法服务于高科技、服务于信息时代的反映,这样的合同法才体现是21世纪的合同法,才能走在世界前列。”会议结束时谢老对我说:“听了你的发言,我激动得热泪盈眶。”谢老的心紧紧地和国家的民事立法连在一起,他是多么希望我们的合同法超过台湾,成为世界一流的合同法。谢老一生受了那么多委曲,但生前的最后一句话是“我感谢养我育我的祖国”。谢老的赤子丹心照汗青。 (2004年2月27日)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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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何山
谢怀栻先生辞世后,《法制日报》用专版纪念这位民法巨匠、一代大师。那天,我打开这份报纸,映入眼帘的是谢老在十三陵水库畔的留影。这是我给谢老拍的照片。那是1998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中心邀请专家讨论合同法草案,晚饭后我陪谢老和费宗祎先生散步时照的。谢老对这幅照片很满意,打电话向我要底片,我遵嘱奉上。在悼念谢老的会上,他的女儿谢英对我说,谢老生前很喜欢这张照片,她就提供给了《法制日报》。望着这幅照片,谢老的音容一幕幕浮现在我的眼前。
谢老是民法泰斗,法工委在民事立法中多次请谢老参加专家研讨会,每次会上谢老都有精彩论述,对我国民事立法做出重要贡献。例如制定合同法时,无名合同在草案中一直未写上,在讨论会上,谢老发言强调规定无名合同的重要性,他说有名合同是有限的,无名合同是大量的,有无名合同的规定,就能使无名合同适用相应的有名合同,有法可依。谢老的论述,为以后规定无名合同条款起了重要作用。
谢老是我国最有学问的民法学家,我们在立法工作中遇到问题,经常向他请教。例如,担保法草案中的抗辩权曾被写成辩论的权利,胡康生同志让我给谢老去电话,求教抗辩权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准确写法。谢老说抗辩权有多种,问我是哪种抗辩权,我说是一般抗辩权,谢老随即做了口述。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这是按照谢老的表述而作如是规定。
谢老作为老一辈法学家,十分关心后一辈的成长。14年前即1990年,我第一次到社科院法学所参加学术研讨会,谢老热情地向大家介绍说“这位是我国年轻的法学家”。这是他对晚辈的鼓励,期望我们尽快成长。在那次会上,我做了论惩罚性赔偿思想的发言,这一原则后来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
合同法制定后,应法律出版社总编贾京平之托,我张罗参加合同法起草的专家合著《合同法原理》一书,也请谢老参加,谢老欣然允诺,挑选了合同的订立一章。在著作期间,谢老两次跟我说让我担任这本书的主编,我说我只是联系人。这是谢老对晚辈的鞭策,对晚辈的提挈,希望我们对社会做更多的工作。《合同法原理》出版前曾请唐德华同志作序,唐说有谢老参加我哪敢作序。《合同法原理》一书受到欢迎,在合同法书籍“多如牛毛”的市场中,该书两次印刷。
谢老的民法功底深厚,造诣很高,他的许多思想都远见卓识。论述私法等大的方面且不说,一些细小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例如,在制定合同法时他指出:供水、供电合同属买卖中的连续供给合同,与订报纸、订牛奶一样,不是与买卖并列的独立有名合同。又如,他讲述继承权是瞬间的权利,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取得财产,继承权瞬间又消失。在会上他说:“继承权是一项很有特点的权利,我研究不了了,希望你们研究,这也算我的一点交待。”在起草民法典时,听说谢老提出应规定身份权,本想当面求教,不幸噩耗传来。
谢老留给我们很多很多,最重要的是他那颗永未停息的赤子丹心。谢老一生坎坷,晚年复出后心系立法事业,满腔热血更加热切地报效祖国。在制定合同法的讨论会上,我认为分则不能只规定几个传统的有名合同,还应增加规定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服务合同、旅游合同。当时有人问,这四个合同如果只保留一个,你留哪个?原本以为我说旅游合同,而我回答是电信合同。我说:“电信合同是合同中的一颗璀璨明珠,一块瑰宝,它是跨世纪的合同,今后必将大放光彩。我们对此做出规定,是合同法服务于高科技、服务于信息时代的反映,这样的合同法才体现是21世纪的合同法,才能走在世界前列。”会议结束时谢老对我说:“听了你的发言,我激动得热泪盈眶。”谢老的心紧紧地和国家的民事立法连在一起,他是多么希望我们的合同法超过台湾,成为世界一流的合同法。谢老一生受了那么多委曲,但生前的最后一句话是“我感谢养我育我的祖国”。谢老的赤子丹心照汗青。
(2004年2月27日)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