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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47: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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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经济法网(www.cel.cn)。收录本书时,副标题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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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悉谢怀栻先生于2003年5月3日在北京逝世的消息,全国法学界同仁心情无比沉痛。谢老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被尊称为“民法三杰”之一、民商法学的“百科全书”。谢老在民商法领域的造诣和贡献举世公认。同时,谢老也是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前辈,他在经济法领域有很高的造诣和杰出的贡献。在我国经济法学二十几年来曲折起伏的发展历程中,谢老先生始终是经济法学坚强的支持者和积极的开拓者。
谢老于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于是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先生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1947年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老在民族危难之际开始学习法律,他是旧中国培养出来的一位法学家,谢老的一生始终心系中华民族的兴亡。谢老具有很深的法学造诣,非常推崇他的老师梅仲协先生,并以梅先生为楷模,在法学教学和研究中兢兢业业,严谨治学,提携后学,诲人不倦。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至1958年,谢老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以羸弱之躯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期间妻离子散,饱受折磨。1979年2月拨乱反正,谢老先生才被摘去“右派”的帽子,回到北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转眼过了十年即1989年,已是古稀之年,谢老退休了。2002年,谢老因其卓越的贡献和精深的法学造诣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评为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尽管一生坎坷,但谢老先生始终虚怀若谷,胸怀博大,视个人得失荣辱如浮云,始终孜孜以求,以民族的振兴和法治的昌明为己任,不懈奋斗。
1983年,在我国法学界,民法和经济法的论争正在进行。社科院法学所于同年12月1日至4日筹备召开了“经济法讨论会”。谢老写了一篇名叫《从民法到经济法》的论文,并于会上作了发言。用谢老自己的话说,“我的声音——算是第三种声音吧——简直引不起人们的兴趣”。后来谢老将发言稿加以紧缩增补,写成《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并发表于《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在这篇文章中,谢老用法律部门从简单到复杂发展的规律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站住脚跟,正在发展”,“起初的经济法虽然是对传统民法的修正,但以后发展的经济法就与民法分道而行,各自循着一定的方向发展,互不妨碍”;“民法和经济法,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在我国现在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应当承认,这一早在20年前就提出的观点,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看来,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真知灼见。1992年底党的十四大召开后,谢老在《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发表的《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体系》中指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则是民法的任务”。这是谢老对自己观点的进一步发展。
谢老精通英语、俄语,懂德语、日语,这在我国法学界至今还不多见。1988年,我国正在努力研究外国调控经济的法律。同年11月,谢老应邀在国家计委演讲《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主要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一些法律。随后,谢老便将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全文翻译成中文,介绍到国内,并写了专文予以推介。该法的全文译文及介绍登载于1988年12月5日国家计委体制改革和法规司的《计划体制改革和法规研究资料》第16期。1989年第1期的《法学译丛》也登载了该法的全文译文。于是,对该法的研究才在学界逐渐展开。至今,对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研究始终是宏观调控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和必修课之一。
谢老在经济法方面发表的文章不多,但已经发表的文章篇篇都是精品!1989年,北大分校举办一个“以法治税研讨班”,谢老应当时主办者、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奠基人刘隆亨教授之邀,作了题为《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的演讲。该文中谢老着重阐述了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四个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实质征税原则和促进国家政策的实施。刘隆亨教授多次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这四个原则是最早由谢怀栻教授传到中国的。目前,在对税法原则的研究中,对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的研究热潮已经过去,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正炙手可热。谢老可以说是我国税法学研究的引路人。
谢老对宝岛台湾有着独特的感情。1945年日寇投降,谢老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签发了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为此,谢老感到无比自豪。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谢老对台湾的法律特别重视,80岁高龄时还亲自前往台湾进行学术访问。1989年,谢老曾写了一篇《应该研究台湾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文章登载于《台湾法律研究》1989年试刊号上(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刊物并未出版)。文中指出,“台湾近30年来,经济迅速发展,对于法律有了新的需要。于是一些新的法律逐渐被制定施行。这方面的法律相当于大陆上所称的经济法”。 对于台湾法律,我们现在应该改变过去那种“不敢涉足”和“批字当头”的态度,应该虚心地、善意地去研究,从而完善大陆法制,提高大陆法学的水平,这将有利于两岸法律文化的交流,有利于祖国统一。后来,谢老还亲自撰写了一本《台湾经济法》的书,将台湾的土地法、土地改革法、土地利用法、农业法、“国有”财产法与国营“事业法”、企业法、投资法和公平交易法介绍到大陆。在本书的绪论中,谢老还介绍了台湾对经济法的研究的情况,将施启扬、苏俊雄、廖义男等人对经济法的研究情况介绍过来。本书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于1993年8月出版,可谓最早研究台湾经济法的专著了。
谢老先生不但对经济法的理论有较高的造诣,而且还身体力行,亲自参与多项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重要的经济法立法,都听取和采纳了先生的重要意见。
2002年7月,谢老的个人论文集《谢怀栻法学文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这本文选汇集了谢老毕生研究民商法经济法的25篇精品论文,其中专门论述经济法的论文就有7篇,可见谢老对经济法的重视和独特感情。在本文选中,谢老指出,今天,我国的经济和法律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年前就拟议中的“计划法”早已搁置,“经济合同法”也变成了统一的“合同法”,人民法院里的经济庭也“改旗易帜”变成了民事庭,大学里的经济法系有的变了名字,有的没变名字但也没有以前的特色了。但是,我国还需不需要经济法呢? “应该继续研究”! 谢老的态度十分坚定。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谢老先生的人品和学识将永远激励着经济法学界的后辈们奋勇前进。
(2004年3月)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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