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2 15:46: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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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三证齐全,就可以合法介入代理的刑事案件,其个人相貌、品行与代理资格无关。公诉人自接触辩护人的第一天起,就应淡化对非法律属性因素的先入为主,撕掉贴在辩护人身上的任何标签,双眼无视高矮胖瘦,两耳不闻刁钻和善,无庸揣度有无洁癖狐臭,是否糖尿病、高血压或者同性恋、恋物癖,更不应划出“形式派”、“勾兑派”或“死磕派”等杠杠来予以区别对待。
     
    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刑诉程序流水化作业过度挤占辩护空间,而律师业的自由化发展模式又逼迫律师极度甚至是不择手段地去发挥个人潜能,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随历次司改没有释压,反倒膨胀,加之司法腐败猖獗,律师只能在屈从于潜规则和死磕之间作出选择,“死磕派”因之诞生。这和公诉领域因权责利关系错位,一些资深公诉人选择逃离公诉部门一样,应是基于相同的心境,个人性情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就刑辩技巧而言,不违法即为允许,没有优劣之分,只以成败论英雄,因为律师要自己养活自己,爬在道德标杆上即有可能饿死。反观“死磕派”惯用的手法,“恶劣影响”虽喧嚣于当时,但“严重后果”却升华于后来,送红薯推动了办案效率,“揭露式辩护”激活了司法公开,静坐绝食、抱团取暖搞得司法机关如临大敌,一派肃然正气,那还敢吊儿郎当。“死磕派”竟和纪委巡视组一样,起到了整顿地方司法的效果。因之,对一个地方来说,“死磕派”的出现或到来,也许是件幸事;就一个公诉人而言,能和“死磕派”交交手、过过招,那更应该是一件幸事。
     
    “死磕派”既非怪胎,一些公诉人又何以谈磕色变、闻磕心惊呢?我看,关键是自己“缺钙心虚”。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应付型和花瓶式两种公诉人还占有很大比例,前种类型的公诉人最擅长粘贴复制、踢皮球,照本宣科捆绑举证;后种类型的公诉人只能露个脸,当当播音员,脱稿即乱。这两种公诉人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常常是一头雾水,又遑论去引导侦查、出庭答辩。但由于种种原因,此二公不仅没有被淘汰,反而多数混得有头有脸,经常披挂上阵当先锋,无奈纸糊的盔甲经不住磕碰,“走过场”庭审下的小磕小碰还能蒙混过关,碰上“死磕派”的“阴招损招”,那就只有鼻青脸肿出洋相的份了!
     
    矫枉常需过正,刑辩律师本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可信赖的力量,在庞大司法机器跟前矫情一下、耍泼卖刁一下,是捅不破天的,何必加标签戴高帽以另类待之。“死磕”在词典里的解释是拼命作对或争斗,我反倒觉得,公诉人应该有些死磕精神,去和一切非正义的东西拼命作对或争斗。
     
    (作者:马永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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