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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47: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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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王春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知识共享组织与知识共享协议
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莱西格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该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以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实行“所有权利保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构成侵权。各国及各地区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践表明,这种“所有权利保留”模式实际上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尤其是数字技术出现以后更是如此。在“所有权利保留”模式下的授权方式适应不了网络技术出现以后涌现的对作品的海量使用需求,在许多情形下使用者避开成本高昂的授权转而直接采用,由此加剧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无政府状态。与此同时,作品的创作规律表明,所有的创作都是一种积累的过程,一个社会的文化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积累,通过全社会共享创造性成果而得以丰富与发展。
因此,与“所有权利保留”相对应,知识共享组织倡导“一些权利保留”,也即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通过免费向权利人提供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的许可协议(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由权利人自己来对其作品的使用作出合理的决定,决定放弃哪些权利,保留哪些权利。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六类,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使用实践表明,这是一种既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又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解决方案。对权利人来说,采用许可协议在许多情形下实际上是一种免费的广告,例如,许多通过许可协议获得对作品进行非商业性免费复制权的使用者往往进而去购买有关的书籍或音像制品;对社会公众来说,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免费获取有关的作品,既丰富了精神文化生活,又促进了再创作的顺利实现,最终促进全社会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由于符合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授权要求并有利于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受到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普遍欢迎,目前知识共享组织已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际合作项目。该项目通过由该组织任命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有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翻译、本地化与推广工作。
二、知识共享协议中国大陆版
根据知识共享组织国际合作项目的规则,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要在某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正式发布并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大致需要经过如下步骤:翻译许可协议的通用文本并根据本地法律制度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对协议文本进行网络上的公众讨论以及其他形式的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对协议做进一步的修改;知识共享协议国际项目主任对修改后的协议提供审议意见;各地项目负责人进一步对协议文本进行调整;通过发布会的形式正式向社会发布协议文本;正式的协议文本通过知识共享组织总站链接到本地网站;使用者链接到知识共享组织网站的相关协议文本。
如今,知识共享协议中国大陆2.5版已经全部完成了上述各个阶段,任何一个权利人都可以通过登录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网站选择自己想要采用的许可协议,在一定的条件下与他人分享其创造性成果。
三、知识共享协议的施行
知识共享组织通过其国际合作项目向各国和地区推行符合当地法律制度的知识共享协议的本地化版本,目的就是为了使该类协议能够在各国各地区施行,从而既保证公众在满足权利人所选择的知识共享协议所设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分享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而不会有受到侵权指控之虞,又保证了权利人“一些权利保留”的实现。例如,不久前,荷兰法院在一起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纠纷中,判定使用人违反了权利人有关非商业性使用的要求,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了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该案判决明确支持了知识共享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四、知识共享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意义
知识共享协议是实现“一些权利保留”、实现知识共享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具。这一协议产生于美国,并在其他许多发达国家中获得了推广和运用。与此同时,该协议同样在包括巴西、南非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获得了积极的推广和运用。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角度来看,通过加入知识共享组织国际合作项目,引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一方面,本地的创造者与使用者可以共享来自发达国家的创造性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来分享独具特色的中华文化。
知识共享是在采用一系列合理的准则之下来推行共享的理念,中国大陆引进知识共享组织的许可协议体系将进一步促进创造性活动的发展并丰富创造性作品,同时提高中国人民与世界上其他社会和文化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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