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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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宋猛 高志海) 高先生因为要求变更退休单位而引发劳动争议,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裁定:驳回高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裁定。
  高先生原为某机械总厂职工,1992年单位改制组建集团公司。1993年,集团公司成立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先生调至该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4年7月,高先生又调至印刷设备联合公司工作,并于今年1月自印刷设备联合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
  今年4月,高先生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由集团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后,高先生不服,以为自己与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集团与自己恢复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高先生主张其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且高先生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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