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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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袁钦) 刘某因贪图小便宜,为窃贼运偷来的电动机被处刑罚。1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判处了同案被告人曾某、吴某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查明,2008年8月28日至2008年9月3日,被告人曾某分别伙同吴某及他人, 携带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桥东镇七里荣家村等地,窃得用于锯板、抽水等不同型号电动机10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1元。行窃后,均由被告人曾某打电话给事先已联系的被告人刘某,由被告人刘某用三轮摩托车将窃得的电动机运回丰城。之后,被告人曾某盗取的电动机6台销赃给一收购点,获赃款共计人民币5210元。被告人刘某用三轮摩托车将其余4台电动机运至桥东株坊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吴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且被告人曾某、刘某具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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