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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47: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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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①参见李永军:《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
②⑨ 参见徐涤宇:《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③⑤[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第101页。在此处,我仅仅提到要式契约,但事实上,在古罗马,转让要式物的典型形式——要式买卖以及另一种转移所有权的要式方式——拟诉弃权,尽管不属于契约的范畴,但其效力的根源也应该得到同样的解释。
④Vease Hans Hattenhauer,Conceptos Funtamentales del Derecho Civil, Traduccion espa?olade Gonzalo Hernandez,Editorial Ariel,S.A.,Barcelona,1987,p.64.
⑥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4页。
⑦[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导言”第16页。但需注意的是,这段话是亚伦针对梅因所说的“实物契约”的“巨大道德进步”而作的说明,但译者却将“实物契约”译成了“真正契约”,这可能是因为译者把英文“realcontract”中的“real”理解为“真正的”了。
⑧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7-191页。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该书译者将实物契约和合意契约分别译成了“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
⑩ 121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9页,第191页,第190页。
11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9页。需要说明的是,该书译者把简约(pact)译为“合约”。
13、14See Henry Sumner Maine, Ancient Law: 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History of Society 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Ideas, China S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 & Chengcheng Books Ltd., Bei jing,1999,pp.326-327,p.327.
16参见[意]鲁伊吉?拉布鲁纳:《单纯合意即形成债:论罗马债法中的合意主义》,费安玲译,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页。
17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以下。
19 和一般的市民不同,天主教徒并不关心允诺是否在市民法上具有诉权,他们关心的是毁约是否为一项原罪——假誓罪(sinofperju ry)。因此,遵守承诺在道德神学上乃以赎罪戒律的原则为出发点。See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542.
20、23、32See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p.542,p.552,p.544.
21、2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300页,第299页。
24参见罗国杰、宋希仁编著:《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83-385页。
25、27、28、29、30 See James Gordley, The Philosophical Origins of Modern Contract Doctrine,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1,pp.13-14,pp.72-77,p.112,p.121,pp.130-131.
26See James Gordley, Contractin Pre-commercial Societies and in Western History, in Chapter 2, Contracts in General, VII Interna 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p.17.
31信义是指具有较强社会道德意义的行为规范标准,它要求人们诚实和守信地履行自己担负的义务或职责。参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33、35参见[美]弗林斯:《舍勒思想评述》,王芃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第72页。
34参见[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36、51参见罗国杰、宋希仁编著:《西方伦理思想史》(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30页以下,第376页。
37、38参见黄玉顺:《普遍伦理是先验理性的纯粹形式吗?》,《哲学动态》2002年第6期。
39、57参见董世峰:《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转向》,《现代哲学》2003年第3期。
40、56参见[德]施路赫特:《信念与责任——马克斯?韦伯论伦理》,李康译,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300页,第298-299页。
41李永军先生认为,英美法系的“约因”和大陆法系的“原因”都是加诸合意之上的物质性因素,其意义在于使意志“物化”。参见李永军:《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
42参见[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43、52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8-99页,第101-102页。
44、50、53 See James Gordley, Contract Law in theAristotelian Tradition, in The Theory of Contract Law, New Essays,Edited by Peter Ben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272.
45[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46、47、48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374页,第375页,第377页。
49参见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5页。
54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55参见董世峰:《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转向》,《现代哲学》2003年第3期;刘小枫:《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258页。
58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以下。需要说明的是,在该书中,“交换正义”被译为“平衡正义”。
5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琳老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讨。参见资琳:《论合同正义的演进——以显失公平规则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3年6月。另可参见徐国栋:《公平与价格—价值理论》,《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徐涤宇:《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60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61参见宁红丽、易军:《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赠与人的撤回权制度》,载郭道晖主编:《岳麓法学评论》第4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出处:原文载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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