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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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家住北京市丰台卢沟桥的闻某,与同住一个小区的于女士,因遛狗产生纠纷后,闻某没有控制住自己,出手将于女士打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闻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判其赔偿被害人于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5.2万余元。
  2007年4月3日早上7点多,闻某早起出门遛狗时,在小区里碰到同样遛狗的被害人于女士。此前一天,因为遛狗二人已经产生过纠纷。这天早上又狭路相逢,二人的纠纷当即升级至互殴。过程中,闻某将于女士打伤,致其右踝部钝挫伤及致右腓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此外,于女士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闻某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被害人于女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闻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闻某辩称,案发当天是被害人于女士先攻击自己的,所以才打了于女士脸上一拳,并将于女士推倒在地,但当时自己并没有注意到于女士脚伤的情况。闻某同时表示对于女士合理的损失,愿意赔偿。闻某的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闻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闻某没有前科劣迹,被害人于女士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闻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害人于女士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闻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女士要求被告人闻某赔偿经济损失中无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对被告人闻某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闻某没有提起上诉,而于女士对附带民事部分亦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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