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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丁晓云) 2004年7月,实习律师乔刚状告北京铁路分局采取加价补票方式欺诈消费者案,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8月,乔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北京铁路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实习律师乔刚起诉称:2004年1月春运期间,他准备买火车票回哈尔滨老家过年,期间多次去北京各大火车站及铁路售票网点购票均被告知没有去哈尔滨的卧铺火车票,包括特快、快速、普快车次的软硬卧铺。后经多方购买,购得一张2004年1月19日北京至哈尔滨的A189次硬座普快车票一张,后准时乘坐了该次列车。他在车上获知该次列车上的所有卧铺车票均未出售,经询问列车员得知可以补办卧铺票,又交了103元补办了该车的卧铺票,其中25元为被告加收的车上补票手续费。他认为被告隐瞒整次列车的卧铺车票实际出售情况,在售票处不出售、上车后采取加价补票的方式多收补票费的行为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对包括我在内的广大乘车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25元车上补票手续费、按手续费25元的100%支付赔偿金25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京铁分局的辩称:我方因乔刚购买了A189次硬座普快车票,并准时乘坐了该次列车到达了目的地哈尔滨而与乔刚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我方全面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没有违约。乔刚没有买到A189次列车卧铺票,不能说明我方没有售出卧铺票,向乔刚收取的车上补票手续费完全符合铁道部相关规定,乔刚认为这是对其本人及广大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铁路法院以乔刚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春运期间是铁路旅客运输的高峰时段,受运能及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此期间火车票特别是卧铺票紧张是短期尚无法改变的现实,乔刚在此期间未能如愿购买到卧铺票并非特殊情况。乔刚在未能买到卧铺票的情况下购买了2004年1月19日A189次硬座普快车票即与京铁分局所代表的承运人自愿订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当其持票进站上车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后,得知可以补办卧铺票时又办理了补票手续,属于自愿依法变更了合同内容,此时承运人向其收取包括5元手续费在内的103元费用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关于2004年春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规定。随后,承运人安全准时地将乔刚从北京运送到哈尔滨。至此,京铁分局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没有任何违约之处。乔刚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认为京铁分局隐瞒整次列车的卧铺车票实际出售情况,在售票处不出售、上车后采取加价补票的方式多收补票费存在欺诈行为,但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相反,京铁分局提交的证据则证明本次列车在发车前进行了正常的售票,不但已售出卧铺票324张,还售出无座票88张,不存在欺诈行为。 乔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04年1月19日北京至哈尔滨的A189次列车发车前20分钟售票系统终端数据形成的乘车人数通知单,证明该次列车共售出了1387张车票,其中包括硬卧票324张。乔刚以上车后补办了硬卧票为由,认为京铁分局隐瞒整次列车的卧铺车票实际出售情况,在售票处不出售、上车后采取加价补票的方式多收补票费,违反诚实信用的先合同义务证据不足。乔刚购买了硬座普快车票即与承运人订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上车后办理了卧铺的补票手续,属于自愿依法变更了合同内容,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其收取包括5元手续费在内的卧铺票款,合法有据,并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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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丁晓云) 2004年7月,实习律师乔刚状告北京铁路分局采取加价补票方式欺诈消费者案,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8月,乔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北京铁路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实习律师乔刚起诉称:2004年1月春运期间,他准备买火车票回哈尔滨老家过年,期间多次去北京各大火车站及铁路售票网点购票均被告知没有去哈尔滨的卧铺火车票,包括特快、快速、普快车次的软硬卧铺。后经多方购买,购得一张2004年1月19日北京至哈尔滨的A189次硬座普快车票一张,后准时乘坐了该次列车。他在车上获知该次列车上的所有卧铺车票均未出售,经询问列车员得知可以补办卧铺票,又交了103元补办了该车的卧铺票,其中25元为被告加收的车上补票手续费。他认为被告隐瞒整次列车的卧铺车票实际出售情况,在售票处不出售、上车后采取加价补票的方式多收补票费的行为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对包括我在内的广大乘车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25元车上补票手续费、按手续费25元的100%支付赔偿金25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京铁分局的辩称:我方因乔刚购买了A189次硬座普快车票,并准时乘坐了该次列车到达了目的地哈尔滨而与乔刚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我方全面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没有违约。乔刚没有买到A189次列车卧铺票,不能说明我方没有售出卧铺票,向乔刚收取的车上补票手续费完全符合铁道部相关规定,乔刚认为这是对其本人及广大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铁路法院以乔刚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春运期间是铁路旅客运输的高峰时段,受运能及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此期间火车票特别是卧铺票紧张是短期尚无法改变的现实,乔刚在此期间未能如愿购买到卧铺票并非特殊情况。乔刚在未能买到卧铺票的情况下购买了2004年1月19日A189次硬座普快车票即与京铁分局所代表的承运人自愿订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当其持票进站上车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后,得知可以补办卧铺票时又办理了补票手续,属于自愿依法变更了合同内容,此时承运人向其收取包括5元手续费在内的103元费用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关于2004年春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规定。随后,承运人安全准时地将乔刚从北京运送到哈尔滨。至此,京铁分局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没有任何违约之处。乔刚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认为京铁分局隐瞒整次列车的卧铺车票实际出售情况,在售票处不出售、上车后采取加价补票的方式多收补票费存在欺诈行为,但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相反,京铁分局提交的证据则证明本次列车在发车前进行了正常的售票,不但已售出卧铺票324张,还售出无座票88张,不存在欺诈行为。
乔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04年1月19日北京至哈尔滨的A189次列车发车前20分钟售票系统终端数据形成的乘车人数通知单,证明该次列车共售出了1387张车票,其中包括硬卧票324张。乔刚以上车后补办了硬卧票为由,认为京铁分局隐瞒整次列车的卧铺车票实际出售情况,在售票处不出售、上车后采取加价补票的方式多收补票费,违反诚实信用的先合同义务证据不足。乔刚购买了硬座普快车票即与承运人订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上车后办理了卧铺的补票手续,属于自愿依法变更了合同内容,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其收取包括5元手续费在内的卧铺票款,合法有据,并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