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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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敏谂) 病人在精神病院内摔伤,院方签下协议,答应承担责任,并代为支付了费用,后突然反悔前诺,以起诉的形式向病家追索已支付的5.5万元。9月1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判决驳回了上海某民办精神病院的诉请。
  2002年10月,病员冯女士住进了上海某民办精神病院。同月29日,冯女士在病院内不慎从阳台上摔下,造成腰椎骨折。之后,冯女士先后转至多家医院治疗,化去巨额医疗费用。对于此次事故,双方经反复协商,精神病院与冯家签订了协议一份,明确载明:“根据患者冯女士骨折后的病情,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除原本疾病的花费由病者负责外,其余费用均包括在此次事故当中,治疗责任由医院负责”等条款。协议签订后,精神病院先后七次为冯女士支付了医药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计5万余元。照理,事情至此应该有所了断,但精神病院突然起了反悔之心。去年8月14日,精神病院将冯女士告上法庭,称冯女士在院内不慎摔伤,因其家庭困难,精神病院为冯女士垫付了各种费用5.5万元。现冯女士已康复出院,要求冯女士偿还上述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精神病院已承诺冯女士摔楼事故所产生的“治疗责任由本院负责”。据此可以确定,冯女士因此次事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医院承担。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精神病院理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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