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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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告恶意欠款而引发的纠纷,判令被告向原告如数支付拖欠的鱼款,为养殖户挽回了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梁玉定自2002年始为原告梁玉息等养殖户代销鱼,双方的交易习惯是:被告将鱼过秤,原告出具数量及价款清单交被告收执,被告按每斤2分钱获取报酬,再将鱼款余额支付给原告。2003年1月间,被告为原告代销,鱼款共计89162.7元。原告8人向被告催讨余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鱼款89162.7元及利息,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欠款的直接证据。
  在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被告又全盘否认的情况下,永新区法院法官在庭审中详查案情、大胆认证,认为:原、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调解记录、价款清单等虽为间接证据,但均有原件,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由此确认了原、被告基于交易习惯而发生的交易行为及被告欠款事实,同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法院确认双方的交易行为应为代销而非购销。法院判决:鱼款按每斤2分钱扣除被告报酬后,余款88622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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