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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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以大字报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告人胡某被判向被侵害对象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胡某系宝鸡市一家书店的业主,2002年9月,她与本案原告某学院院长刘某签订了一份关于组建图书馆的合同,后来,双方因书款产生纠纷。2003年12月31日,在宝鸡市一家火锅店内,胡某及其表嫂与刘某所在学院部分师生发生纠纷。2004年2月11日上午,胡某与其亲属找刘某时遇到学院部分师生阻拦,双方发生纠纷,胡被打伤。今年1月至2月,胡多次与家人在宝鸡市教育局、万利酒店、市人大机关等引人关注的场合宣扬此事,并将一张大字报向路人展示,大字报上将刘某称为“黑社会老大,幕后元凶”。2004年3月初,刘某以名誉权被损害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处理与被告经济纠纷时的消极态度不可取,未能制止学院部分师生与被告的纠纷致事态扩大也有一定过错。但被告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使原告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得以下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对原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昨日,记者从渭滨法院获悉,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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