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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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敏谂) 一位八旬老妇在小区散步时,被邻居张女士饲养的狗惊吓,仰面摔倒受伤。8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邻居张女士赔偿老人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6853.21元。
  2003年8月13日傍晚,83岁高龄的王老太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小区散步。谁料,邻居张女士家饲养的狗突然从草坪窜了过来,王老太因为避让不及,重重地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当日便送老人到医院诊治。经鉴定,老人为第三腰椎压缩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但尚未到伤残等级。2003年10月,老人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医药费等共计9000余元。法庭上,张女士则坚称老人受伤并非自己的狗造成,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女士违反城市养狗的相关规定,明知狗存在攻击性或危险性,却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小区内遛狗,造成年迈的原告受伤,由此产生的后果,张女士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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